(中央社記者蘇木春台中25日電)苗栗縣銅鑼鄉長李瑞廷被控競選期間透過幹部行賄買票,經落選對手提當選無效訴訟,台灣苗栗地方法院一審判當選無效,經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今天駁回上訴,宣判當選無效定讞。
民國107年11月24日第18屆銅鑼鄉長選舉,李瑞廷獲5668票,經苗栗縣選舉委員會公告當選;落選人謝昌年主張,李瑞廷競選團隊曾姓執行長投票日前,涉嫌替李瑞廷賄選買票,對李瑞廷提當選無效訴訟。
原告主張曾姓執行長107年10月間交付新台幣1萬7000元給李姓樁腳,5000元為樁腳費,其餘請託以每戶3000元代價,向銅鑼鄉民行賄買票。
苗栗地院審理時,李瑞廷否認行賄買票,辯稱曾姓執行長只是總部成立時在邀請函上掛名,選舉期間未曾到過競選總部,也未實際參與競選活動,且李姓樁腳證詞前後不一,不能採信。
不過,法官認為李姓樁腳明確指證接受曾姓男子交付賄款及樁腳費用,請託幫李瑞廷買票,2人無私怨或金錢借貸,且接近投票日前有數通通聯紀錄,未採信李瑞廷辯詞,去年7月一審宣判李瑞廷當選無效。
案件經李瑞廷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合議庭認定李姓樁腳有收到曾姓執行長交付賄選款項,且曾姓執行長有實際參與競選團隊,不是僅掛名,買票也經李瑞廷授意。(編輯:李明宗)109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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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主張曾姓執行長107年10月間交付新台幣1萬7000元給李姓樁腳,5000元為樁腳費,其餘請託以每戶3000元代價,向銅鑼鄉民行賄買票。
苗栗地院審理時,李瑞廷否認行賄買票,辯稱曾姓執行長只是總部成立時在邀請函上掛名,選舉期間未曾到過競選總部,也未實際參與競選活動,且李姓樁腳證詞前後不一,不能採信。
不過,法官認為李姓樁腳明確指證接受曾姓男子交付賄款及樁腳費用,請託幫李瑞廷買票,2人無私怨或金錢借貸,且接近投票日前有數通通聯紀錄,未採信李瑞廷辯詞,去年7月一審宣判李瑞廷當選無效。
案件經李瑞廷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合議庭認定李姓樁腳有收到曾姓執行長交付賄選款項,且曾姓執行長有實際參與競選團隊,不是僅掛名,買票也經李瑞廷授意。(編輯:李明宗)109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