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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強調,除現行強制規範所有食品製造、販售及餐飲業者,於販售或供應「牛肉」原料產品須標示「原產地(國)」外,自110年1月1日起「豬肉」相關產製品也要比照標示;另依據衛生福利部109年8月28日公告修正之「散裝食品標示規定」,擴大未具商業或公司登記之販售散裝生鮮、冷藏、冷凍、脫水、乾燥、碾碎、研磨、簡單切割之「花生、紅豆、綠豆、黑豆、黃豆、蕎麥、薏苡(仁)、藜麥、芝麻(胡麻)、小米、大蒜、香菇、茶葉、紅棗、枸杞子、杭菊、雞、豬、羊、牛」等20項農產禽畜產品業者,皆應標示「原產地(國)」,衛生局再次提醒業者除了豬肉及其製品外,其餘19項散裝食品也不要忘了標示。
澎湖縣政府衛生局將自110年起,針對標示新制執行專案稽查,除督促業者加強張貼肉品原產地標示及揭露散裝食品原產地散裝食品標示資訊外,也會同步確認進貨憑證是否標示屬實,若未依規定標示,可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或25條處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若標示不實,則依違反同法第28條可處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請相關業者應在法規實施前完成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