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石綿產品明年5月起禁輸入 違者最高罰30萬

▲環保署表示,自78年5月1日公告石綿為第二類毒性化學物質,逐年限制石綿使用用途。圖為南市衛生局赴生技公司封存含石綿產品。(圖/衛生局提供)
▲環保署表示,自78年5月1日公告石綿為第二類毒性化學物質,逐年限制石綿使用用途。圖為南市衛生局赴生技公司封存含石綿產品。(圖/衛生局提供)

記者許若茵/台北報導

為達成石綿產品管制,環保署今(4)日公告「限制含石綿產品輸入」,規定自明(112)年5月1日起,禁止含石綿產品輸入,以加強國內含石綿產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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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說明,石綿纖維直徑極其細小且不溶於水,急性暴露可能造成眼睛及皮膚刺激和咳嗽,慢性吸入石綿則會累積於肺泡無法排除,最終發展成石綿肺症或肺癌等癌症,逐步限用、禁用石綿已為國際趨勢。

環保署表示,自78年5月1日公告石綿為第二類毒性化學物質,逐年限制石綿使用用途,107年1月1日起除了用於研究、試驗、教育外,其餘用途均已禁止。

環保署提醒,為能進一步管制境外含石綿產品輸入,並依世界貿易組織技術性貿易障礙(TBT)協定,本次公告於明年5月1日起,禁止含石綿產品輸入,全面加強國內含石綿產品管理,違反者將處新台幣6萬元至3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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