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業「車輛交易」自律規範上路 承作成數不能超過市價

▲台北市租賃公會已公告「車輛交易業務」自律規範,其中要求會員公司應檢視客戶的徵授信情況,承作成數不能超過往來車輛相關條件評估後的市場價格。(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台北市租賃公會已公告「車輛交易業務」自律規範,其中要求會員公司應檢視客戶的徵授信情況,承作成數不能超過往來車輛相關條件評估後的市場價格。(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記者顏真真/台北報導

去(2023)年網路爆紅動畫《山道猴子的一生》道出年輕人不顧後果,透過融資租賃公司貸款買機車及改車,導致財務悲歌,金管會要求台北市租賃公會訂定自律規範,目前租賃公會除已公告「先買後付(BNPL)」自律規範,「車輛交易業務」自律規範也公告上路,其中要求會員公司應檢視客戶的徵授信情況,並依據往來車輛現況、廠牌、市場需求及車齡、配備等,於整體合理評估交易條件後核定承作額度,惟承作成數不能超過往來車輛於相關條件評估後的市場價格,如是以債權轉讓方式承作時,也應依此規定辦理。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根據台北市租賃公會公告的「從事車輛交易業務自律規範」共有6條,要求會員公司從事車輛(含機車)交易業務,包括分期、租賃及債權轉讓,均應聲明遵循自律規範及相關法令,如接獲客戶提出申訴或者訴訟,應設置專責單位依客訴處理機制優先處理,處理原則應以遵循法令為依歸衡平公正處理。

對於從事「車輛交易」業務時得遵循4大要求,包 一、落實對客戶之徵授信管理,核實客戶基本資料,確認信用狀況、還款能力、擔保品現況與保證人資力,並定期觀察風險品質情況。二、對委託廠商監督管理機制,就所委託的廠商辦理車輛交易業務,應建立監督管理機制並定期查核,確保委託廠商對客戶無虛偽不實、誤導、詐騙情事,並要求委託廠商依照自律規範辦理車輛交易業務。

三、 合理評估交易條件及額度各會員就與客戶往來車輛交易業務時,除應檢視客戶之徵授信情況,惟得再依據往來車輛現況、廠牌、市場需求及車齡、配備等,於整體合理評估交易條件後核定承作額度,惟承作成數不能超過往來車輛於上開條件評估後之市場價格;若是以債權轉讓方式承作時,亦應以此規定辦理。四、防範詐騙部分,定期檢視客戶及委託廠商之徵授信管理機制,就不尋常之照會及交易狀況,應進一步查驗。

在客戶保護措施部分,自律規範也提出5大要求,包括一、遵循法令建立客戶個人資料保護管理機制,確保在特定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二、建立爭端解決機制並設置處理單位,積極回應客戶之申訴並將處理結果如實記錄。

三、訂約公平誠信交易契約應符合誠實信用與平等互惠原則,應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辦理;契約內容就客戶債務不履行時,應遵循民法的規定,賠償性違約金與遲延利息,二者性質上不容同時併存。

四、資訊充分揭露,各會員應以契約或其他書面方式告知客戶經會員公司核准往來之額度、合約期間、期付款、利率及相關費用等內容,同時應揭露客戶未遵期還款時應負擔之遲延利息及其他費用(含違約金);若是以債權轉讓方式承作時,各會員應將債權轉讓的交易條件(包括受讓債權對象、受讓債權金額、違約金或其他費用)以契約或書面之方式,揭露予客戶。五、各會員辦理車輛交易業務不得以不實話術行銷,誘使客戶辦理業務且就承作交易條件的行銷推廣應符合相關法令。

在債權催收機制部分,自律規範也有3大要求,包括一、訂定正當催收作業行為,各會員辦理客戶逾期帳款催收作業時,應訂定符合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之工作準則並禁止不當催收行為。二、催收金額及費用除客戶逾期帳款金額外,各會員不得額外向客戶或代償的第三人催討其他合約未約定及法律禁止請求的費用。

三、委外催收管理機制,各會員委託外部催收機構進行催收作業時,應建立對外部催收機構的遴選標準,各會員應要求外部催收機構遵循本條規定並定期查核,外部催收機構如有違反並遭客戶申訴時,各會員於受理後應積極處理並及時回應。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鞋槓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