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張照片、一份測謊鑑定書,「指認瑕疵」讓少年吳明峰落入冤獄。他出獄後的15年終獲平反,但走偏的人生讓他無法在社會立足。《NOWNEWS今日新聞》訪問專家、學者與立委提出解方修正制度,杜絕下一場冤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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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平冤協會統計,救援的40名個案中涉及指認瑕疵比例最高,多達8件占20%。平冤協會執行長羅士翔分析,指認瑕疵的6大樣態,包含「單一指認」、「同張指認表接續指認」、「未先詢問犯罪嫌疑人特徵」、「未告知嫌疑人可能不在其中」、「指認過程具暗示性」以及「指認照片太舊」。

另一起冤獄個案更離譜,鄧屏湘被迫穿著囚服、戴手銬列隊給證人指認,與一般警員並列,形成強烈暗示,最終鄧被判 11 年有期徒刑。事後經監察院調查指出程序荒謬,法院因程序瑕疵而改判無罪。

這不僅是個案悲劇,也是一場制度沈痾。警政署雖於 2001 年公布「指認注意事項」,但僅屬行政指引而非法律位階,警員執行與法官認定之間存在斷層。即便法庭認為程序未遵守,也未否定指認結果。

學者提出借鏡美國「門山法則」(Manson rule),審查證人記憶的可信度,排除暗示行動,並要求證據可量化、程序透明,減少主觀偏差。台灣學界與立委多次呼籲立法納入法律位階,但迄今未果。

▲指認瑕疵冤獄個案一覽表。(圖/NOWnews社群中心製圖)
▲指認瑕疵冤獄個案一覽表。(圖/NOWnews社群中心製圖)
立委陳亭妃在 2023 年公聽會中提出修法草案,擬新增《刑事訴訟法》第 158‑5 條,明文規定「單一證人指認不得作為唯一有罪證據」,並有意將指認指引納入第 191‑1 條,形成法源保障。在立法完備之前,立委吳宗憲建議,警界應內建查核機制及善用監視錄影等科技工具,以降低人為指認的依賴。

曾被錯認入獄、服刑近 8 年的張振忠,出獄後僅休息一週便從送貨員做起,踏入拆除與建築工程,並考上空中大學建築設計學系,大膽創立「勝宬工程行」。他與妻子從夫妻二人一起打拚,靠著貸款與親友支援、克服資金危機,逐步擴大團隊達 30 人,承攬新竹大魯閣與高雄港務局等大型工程,年營收上千萬。

即便如此,他最刻骨銘心的是那句來自女兒探監的一席話:「爸爸你要盡快出來,我們都在等你。」這成為他走出監獄後最大的動力。他立志如果能獲平反,就不僅要改過自新,也要透過自己的故事揭示指認程序的荒謬,僅而改變制度,「制度缺陷不只是法律漏洞,更是一場記憶與程序的傷害。」他說。

▲遭指認入獄、成功平反的張振忠,聆聽他的創業心法,如何在出獄後撕下更生人的標籤,從送貨員華麗轉身成為工程千萬大亨。(圖/記者陳偉周攝)
▲遭指認入獄、成功平反的張振忠,聆聽他的創業心法,如何在出獄後撕下更生人的標籤,從送貨員華麗轉身成為工程千萬大亨。(圖/記者陳偉周攝)
曾被平反冤獄協會救援的數名個案,他們都因指認瑕疵而鋃鐺入獄,蹉跎人生。唯有將指認程序入法,才能讓證據受到完整的保障,杜絕下一場冤獄。一如美國《認錯》冤案作者珍妮佛筆下所說,「刑事司法制度失靈的時候,我們每個人都是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