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今(25)日公布「114年度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查核」,經過查核全台74個建案,發現共有20個建案契約內容不符合規定,共計裁處新台幣983萬元,北中南都有不合格建案,其中包括新北市德弘建設、田原開發的原森TWIN TOWERS、彰化縣總誼建設的新都峰、高雄市興富發建設的中正1號院等建案;消保處也提醒消費者購買預售屋前,要注意3步驟。
消保處為了檢視建商對於「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狀況,保障消費者購買預售屋的權益,於是會同內政部地政司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局處從114年3月到6月進行「114年度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查核」。本次查核,除了以113年9月至12月之銷售戶數為基準外,另外將「全國銷售排名前10名」及「地方銷售排名(直轄市前4名;縣市前2名)」的建案併入查核。
此外,分析109年至113年行政院消保處與內政部地政司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局處合作辦理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查核」結果資料,就同一建商過去查核有2次以上違規紀錄者,再次加強查核,共計查核74建案,每個建案均查核「驗收」、「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期限」、「通知交屋期限」、「違約之處罰」等15項目。
▲興富發建設位於高雄的中正1號院,預售屋合約有5項不合格之處。(圖/翻攝自興富發官網) 🟡「全國銷售排名前10名」
共計有4建案契約內容部分不符合規定,計有4項次不符合規定,契約內容整體不合格率為2.7%。
1、苗栗縣 新業建設(股) 新業恆一
不合格原因:保固期限及範圍
2、桃園市 創景建設 鼎藏中原匯
不合格原因:契約審閱期
3、台中市 聯虹建設(股) 聯虹鉑玥
不合格原因:驗收
4、基隆市 百富地產開發(股) 白天鵝安幔
不合格原因:通知交屋期限
🟡「地方銷售排名」(共50建案)
共有11建案契約內容部分不符合規定,計有23項次不符合規定,契約內容整體不合格率為3.1%。
1、新北市 德弘建設、田原開發(股) 原森TWIN TOWERS
不合格原因: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期限、通知交屋期限、保固期限及範圍、違約之處罰、房地讓與或轉售條件
2、新北市 森鉅建設(股) 森鉅M逸境
不合格原因:保固期限及範圍
3、桃園市 璟都建設(股) 璟都航空城
不合格原因:違約之處罰
4、高雄市 城揚建設(股) 美術1808
不合格原因: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期限
5、高雄市 晟揚建設(股) 高鐵SONG
不合格原因: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期限、不得記載事項
6、高雄市 豪鎂建設實業 興.楠梓
不合格原因:通知交屋期限
7、高雄市 城揚建設(股) 綠廳院
不合格原因: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期限、不得記載事項
8、新竹縣 椰寶建設(股) 欣建築
不合格原因:違約之處罰、房地讓與或轉售條件
9、彰化縣 總誼建設 新都峰
不合格原因:契約審閱期、契約總價、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驗收、通知交屋期限、違約之處罰、不得記載事項
▲總誼建設新都峰有契約審閱期、契約總價、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驗收、通知交屋期限等不合格情況。(圖/翻攝自新都峰臉書粉專) 10、雲林縣 勝麗建設(股) 勝麗MVP
不合格原因: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
11、基隆市 山中金建設(股) 悅美
不合格原因: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通知交屋期限
🟡「過去查核違規2次以上建商」(共14建案)
5建案契約內容部分不符合規定,計有10項次不符合規定,契約內容整體不合格率為4.8%。
1、新北市 茂德建設(股) 新月大河
不合格原因:房地讓與或轉售條件
2、台中市 富旺國際開發(股) 富旺丰厚
不合格原因:驗收
3、新竹縣 富旺國際開發(股) 耀時代VILLA
不合格原因:驗收
4、高雄市 興富發建設(股) 森悅
不合格原因: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房地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通知交屋期限
▲興富發建設森悅不合格原因有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房地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通知交屋期限。(圖/翻攝自興富發官網) 5、高雄市 興富發建設(股) 中正1號院
不合格原因:房地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期限、通知交屋期限
本次查核項目中,主要違規情況如下:
違反「驗收」規定
本次查核發現,部分建商將交屋保留款併入銀行貸款中,沒有讓買方在「自備款」中保留「房地總價5%」的交屋保留款,降低消費者對於瑕疵修繕之保障。也有建商將「交屋前」之修繕義務變更為「交屋後」之保固責任,強迫買方接收有瑕疵之房屋,例如:契約中記載,驗屋時所發現之瑕疵,如改善結果未達標準,買方須依保固維修程序要求賣方辦理,不得作為拒絕交屋之理由。
另有建商以錯誤之方式計算天然瓦斯配管費用,將賣方應負擔之費用轉嫁由買方負擔,例如:天然瓦斯配管費用原應以「預售屋基地範圍」進行區分,但契約中卻以「瓦斯表」之位置進行區分,進而將「瓦斯表」至「預售屋基地範圍」一段之費用轉嫁由買方負擔。
▲有部分建商將交屋保留款併入銀行貸款中,沒有讓買方在「自備款」中保留「房地總價5%」的交屋保留款。(示意圖/好日子科技驗屋提供) 違反「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期限」規定
部分建商於買方未履行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協力義務,像是配合加蓋印章、出具證件、繳納各項稅費等時,擅自增列權利義務失衡之契約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例如:契約中記載,買方未履行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協力義務,賣方得解除契約,且買方須賠償賣方房地總價15%之違約金。
違反「通知交屋期限」規定
部分建商增列不當之契約條款,免除賣方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後6個月內通知交屋之義務,像是契約中記載,賣方辦理對保、貸款撥付等時程,不計入6個月期間。也有建商要求買方提前負擔水電費、瓦斯基本費,轉嫁賣方付費之義務,增加買方負擔,如:買方原應於「通知之交屋日起30日後」負擔水電費、瓦斯基本費,但契約中卻記載,買方於「通知交屋日起30日後」即負擔水電費、瓦斯基本費。
違反「違約之處罰」規定
本次查核發現,部分建商以不當之契約條款,限制買方解除契約之權利,例如在契約中記載,建材設備之價值、效用及品質須達到「重大減損之程度」,買方始得解除契約。也有建商以不當之「特約條款」,排除應記載事項之規定,使消費者陷於動輒違約之處境,並訂定高額之違約金,增加消費者負擔,例如:契約中記載,如有「貸款差額」,不論其原因為何,均要求買方依限繳清差額,否則應支付房地總價16%之違約金。
消保處呼籲建商應依照「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擬定各項契約條款,切勿隱瞞重要消費資訊,影響消費者判斷;亦不得以「契約自由」為名,增列「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所無且不利於消費者之契約條款。對於契約內容不合規定之建商,行政院消保處已請內政部地政司督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局處依平均地權條例第81條之2第5項規定裁處完竣在案,本次查核共計裁處新台幣983萬元。
買預售屋前先做這3步 確保權益
最後消保處提醒消費者,簽約前先做下列步驟,保障自身權益:
1、至實價登錄網站確認建案契約備查狀況。
2、逐點核對契約內容是否與「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相符。
3、倘遇契約內容不合規定之建案,應拒絕簽約,並可向主管機關檢舉。
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實價登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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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分析109年至113年行政院消保處與內政部地政司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局處合作辦理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查核」結果資料,就同一建商過去查核有2次以上違規紀錄者,再次加強查核,共計查核74建案,每個建案均查核「驗收」、「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期限」、「通知交屋期限」、「違約之處罰」等15項目。
共計有4建案契約內容部分不符合規定,計有4項次不符合規定,契約內容整體不合格率為2.7%。
1、苗栗縣 新業建設(股) 新業恆一
不合格原因:保固期限及範圍
2、桃園市 創景建設 鼎藏中原匯
不合格原因:契約審閱期
3、台中市 聯虹建設(股) 聯虹鉑玥
不合格原因:驗收
4、基隆市 百富地產開發(股) 白天鵝安幔
不合格原因:通知交屋期限
🟡「地方銷售排名」(共50建案)
共有11建案契約內容部分不符合規定,計有23項次不符合規定,契約內容整體不合格率為3.1%。
1、新北市 德弘建設、田原開發(股) 原森TWIN TOWERS
不合格原因: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期限、通知交屋期限、保固期限及範圍、違約之處罰、房地讓與或轉售條件
2、新北市 森鉅建設(股) 森鉅M逸境
不合格原因:保固期限及範圍
3、桃園市 璟都建設(股) 璟都航空城
不合格原因:違約之處罰
4、高雄市 城揚建設(股) 美術1808
不合格原因: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期限
5、高雄市 晟揚建設(股) 高鐵SONG
不合格原因: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期限、不得記載事項
6、高雄市 豪鎂建設實業 興.楠梓
不合格原因:通知交屋期限
7、高雄市 城揚建設(股) 綠廳院
不合格原因: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期限、不得記載事項
8、新竹縣 椰寶建設(股) 欣建築
不合格原因:違約之處罰、房地讓與或轉售條件
9、彰化縣 總誼建設 新都峰
不合格原因:契約審閱期、契約總價、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驗收、通知交屋期限、違約之處罰、不得記載事項
不合格原因: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
11、基隆市 山中金建設(股) 悅美
不合格原因: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通知交屋期限
🟡「過去查核違規2次以上建商」(共14建案)
5建案契約內容部分不符合規定,計有10項次不符合規定,契約內容整體不合格率為4.8%。
1、新北市 茂德建設(股) 新月大河
不合格原因:房地讓與或轉售條件
2、台中市 富旺國際開發(股) 富旺丰厚
不合格原因:驗收
3、新竹縣 富旺國際開發(股) 耀時代VILLA
不合格原因:驗收
4、高雄市 興富發建設(股) 森悅
不合格原因: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房地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通知交屋期限
不合格原因:房地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期限、通知交屋期限
本次查核項目中,主要違規情況如下:
違反「驗收」規定
本次查核發現,部分建商將交屋保留款併入銀行貸款中,沒有讓買方在「自備款」中保留「房地總價5%」的交屋保留款,降低消費者對於瑕疵修繕之保障。也有建商將「交屋前」之修繕義務變更為「交屋後」之保固責任,強迫買方接收有瑕疵之房屋,例如:契約中記載,驗屋時所發現之瑕疵,如改善結果未達標準,買方須依保固維修程序要求賣方辦理,不得作為拒絕交屋之理由。
另有建商以錯誤之方式計算天然瓦斯配管費用,將賣方應負擔之費用轉嫁由買方負擔,例如:天然瓦斯配管費用原應以「預售屋基地範圍」進行區分,但契約中卻以「瓦斯表」之位置進行區分,進而將「瓦斯表」至「預售屋基地範圍」一段之費用轉嫁由買方負擔。
部分建商於買方未履行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協力義務,像是配合加蓋印章、出具證件、繳納各項稅費等時,擅自增列權利義務失衡之契約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例如:契約中記載,買方未履行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協力義務,賣方得解除契約,且買方須賠償賣方房地總價15%之違約金。
違反「通知交屋期限」規定
部分建商增列不當之契約條款,免除賣方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後6個月內通知交屋之義務,像是契約中記載,賣方辦理對保、貸款撥付等時程,不計入6個月期間。也有建商要求買方提前負擔水電費、瓦斯基本費,轉嫁賣方付費之義務,增加買方負擔,如:買方原應於「通知之交屋日起30日後」負擔水電費、瓦斯基本費,但契約中卻記載,買方於「通知交屋日起30日後」即負擔水電費、瓦斯基本費。
違反「違約之處罰」規定
本次查核發現,部分建商以不當之契約條款,限制買方解除契約之權利,例如在契約中記載,建材設備之價值、效用及品質須達到「重大減損之程度」,買方始得解除契約。也有建商以不當之「特約條款」,排除應記載事項之規定,使消費者陷於動輒違約之處境,並訂定高額之違約金,增加消費者負擔,例如:契約中記載,如有「貸款差額」,不論其原因為何,均要求買方依限繳清差額,否則應支付房地總價16%之違約金。
消保處呼籲建商應依照「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擬定各項契約條款,切勿隱瞞重要消費資訊,影響消費者判斷;亦不得以「契約自由」為名,增列「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所無且不利於消費者之契約條款。對於契約內容不合規定之建商,行政院消保處已請內政部地政司督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局處依平均地權條例第81條之2第5項規定裁處完竣在案,本次查核共計裁處新台幣983萬元。
買預售屋前先做這3步 確保權益
最後消保處提醒消費者,簽約前先做下列步驟,保障自身權益:
1、至實價登錄網站確認建案契約備查狀況。
2、逐點核對契約內容是否與「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相符。
3、倘遇契約內容不合規定之建案,應拒絕簽約,並可向主管機關檢舉。
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實價登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