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是人生大事,有足夠時間審查契約很重要,但消基會發現,還是有11件雙北預售屋建案沒有遵守《消費者保護法》第11之1條規範,未提供至少5日契約審閱期且不得附加條件,包括永和「大同新紀元」、「新月大河」等都需付定或留證件影本,才能帶回預售屋契約審閱,消基會呼籲政府加強查察與處罰力度,讓違法成本高於利益,並加強宣導資訊公開化與線上化,確保購屋族在簽約前能獲得充分資訊與自主決策權。
消基會於今年4月20日至7月30日,針對台北市及新北市(包括永和、中和、新莊、土城、鶯歌、大安、信義、文山、大同、中正等)預售屋及新成屋建案實地調查,發現多數案場雖受《消費者保護法》第11之1條規範,提供至少5日契約審閱期且不得附加條件,但還是有部分建案拒絕提供契約、不當設限或限制攜回等行為,顯示制度落實度不足。更有被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之案例涉及《公平交易法》第25條所禁止的「顯失公平行為」,被公平會裁罰高額罰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之1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在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提供契約書並給予不少於30日的合理審閱期;違反者依同法第56條可處新台幣3萬至30萬元罰鍰,並按次處罰。而內政部公布的《預售屋買賣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也要求契約審閱期不得少於5日,交屋驗收保留款比例須達總價5%。
▲依內政部公布的《預售屋買賣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要求契約審閱期不得少於5日,交屋驗收保留款比例須達總價5%。(示意圖/記者徐銘穗攝) 如果業者以附加條件(如先付定金)限制攜回契約審閱,除違反上述規範,還可能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5條「顯失公平」行為。該條禁止任何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不以已造成實際損害為必要,只要有影響交易秩序的可能性即屬違法。消基會調查後發現各案場情況如下:
🟡契約審閱期落實度不足
📌附加不合理條件8件:新北市永和區「新碩永傳」、永和「敦南宴」、「大同新紀元」、「宴京國際煌都」、「新月大河」需付定或留證件影本;「鼎吉水岸」攜回契約須預付10萬元(可當簽約金);「皇居」、「𤋮鼎九簷」要求先付定金。→ 違反「無附加條件」原則,脫離立法保障原意,亦有可能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5條顯失公平行為。
📌僅限現場查閱2件:「頂溪大苑」、「敘文山」等僅能現場翻閱或拍照契約書。→ 雖形式合規,但實質上削弱審閱期保障效果。
值得肯定的是「馥華之道」、「文華苑」、「合康雙匯」、「朗沐」、「國家新美院」、「緻信義」、「大隱青后」、「國美榕遇」、「詠論朔望」、「京旺 大安 the ONE」、「富都馨」、「元利四季莊園」、「漢皇蒔序」、「丰景」、「毅聯WIN」、「三盤橋峯」等案場,均明確提供契約書或以合理方式讓消費者攜回審閱。
🟡履約擔保機制
多數採「不動產開發信託」或「價金信託」,少數採「同業連帶擔保」或「價金返還保證」;「價金返還保證」是唯一安全的擔保機制。
🟡交屋驗收保留款比例
調查案場全數符合總價5%之規定,落實度較高。
看契約要先付訂金?涉及違法開罰600萬
若業者要求購屋人先付訂金才能帶回契約書,屬於利用資訊優勢限制消費者契約審閱權,影響交易秩序,像是2024年公平會處分「雍悅一方」一案,博元建設及代銷公司巨豐旅館管理顧問,因要求消費者先付10萬元定金才能攜回契約書,被裁罰新台幣600萬元,公平會認為,購屋金額高且契約條款繁複,業者應於收取定金前,提供契約讓消費者充分審閱,否則會妨礙其作成理性交易決策,並對守法同業造成不公平競爭。
▲「雍悅一方」因要求消費者先付10萬元定金才能攜回契約書,被裁罰新台幣600萬元。(圖/翻攝自雍悅一方官網) 消基會建議主管機關,可建立主動稽查機制,針對拒絕提供契約或附加不合理條件的案場,依《消費者保護法》、《公平交易法》裁罰,並公布違規名單,形成市場壓力。主管機關可要求接待中心張貼「契約審閱權」告示,並附QR碼下載契約範本。加強宣導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https://lvr.land.moi.gov.tw/),消費者在買房前可以查「預售屋建案查詢之核備預售屋契約書」,詳細閱讀預售屋契約書內容。
▲消基會呼籲政府加強查察與處罰力度,並加強宣導相關資訊。(圖/消基會提供) 消基會也建議建設公司與代銷業者,主動提供契約並解說重點條款,落實無附加條件原則;提醒消費者堅持行使審閱權,不接受任何附加條件限制,尤其是要付定金、身份證影本等條件。善用審閱期並諮詢律師、地政專家或消保團體,確保理解契約書內容。最後消基會呼籲政府加強查察與處罰力度,讓違法成本高於利益,並加強宣導資訊公開化與線上化,確保購屋族在簽約前能獲得充分資訊與自主決策權。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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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之1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在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提供契約書並給予不少於30日的合理審閱期;違反者依同法第56條可處新台幣3萬至30萬元罰鍰,並按次處罰。而內政部公布的《預售屋買賣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也要求契約審閱期不得少於5日,交屋驗收保留款比例須達總價5%。
🟡契約審閱期落實度不足
📌附加不合理條件8件:新北市永和區「新碩永傳」、永和「敦南宴」、「大同新紀元」、「宴京國際煌都」、「新月大河」需付定或留證件影本;「鼎吉水岸」攜回契約須預付10萬元(可當簽約金);「皇居」、「𤋮鼎九簷」要求先付定金。→ 違反「無附加條件」原則,脫離立法保障原意,亦有可能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5條顯失公平行為。
📌僅限現場查閱2件:「頂溪大苑」、「敘文山」等僅能現場翻閱或拍照契約書。→ 雖形式合規,但實質上削弱審閱期保障效果。
值得肯定的是「馥華之道」、「文華苑」、「合康雙匯」、「朗沐」、「國家新美院」、「緻信義」、「大隱青后」、「國美榕遇」、「詠論朔望」、「京旺 大安 the ONE」、「富都馨」、「元利四季莊園」、「漢皇蒔序」、「丰景」、「毅聯WIN」、「三盤橋峯」等案場,均明確提供契約書或以合理方式讓消費者攜回審閱。
🟡履約擔保機制
多數採「不動產開發信託」或「價金信託」,少數採「同業連帶擔保」或「價金返還保證」;「價金返還保證」是唯一安全的擔保機制。
🟡交屋驗收保留款比例
調查案場全數符合總價5%之規定,落實度較高。
看契約要先付訂金?涉及違法開罰600萬
若業者要求購屋人先付訂金才能帶回契約書,屬於利用資訊優勢限制消費者契約審閱權,影響交易秩序,像是2024年公平會處分「雍悅一方」一案,博元建設及代銷公司巨豐旅館管理顧問,因要求消費者先付10萬元定金才能攜回契約書,被裁罰新台幣600萬元,公平會認為,購屋金額高且契約條款繁複,業者應於收取定金前,提供契約讓消費者充分審閱,否則會妨礙其作成理性交易決策,並對守法同業造成不公平競爭。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