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預售屋簽下「預定單」有效力嗎?高雄曾小姐指控,她在2019年以以1810萬元買下橋頭一處預售屋店面,簽了預定單(也稱紅單)並付10萬元定金,未料建商事後卻因台積電來橋頭設廠而反悔不認了,甚至還把蓋好的房子以4452萬元轉售。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認定建商毀約,判決要賠償曾小姐2822萬元。全案仍未定讞。
預售屋簽約後突漲價逾2600萬:原告主張與證據
根據《自由時報》報導,曾小姐指控,她先以2萬元定金預購其中店面S1,對方承諾保留第一優先購買權利,後經代銷公司林經理向建設公司董事長特助爭取,談妥總價為1810萬元,她當場付10萬元定金。
曾小姐指控,要簽正式買賣合約時,建商卻反悔。她質疑是當時市場傳出台積電要到高雄橋頭設廠的利多消息導致。事後,台積電在2021年11月宣布在高雄設廠。而曾小姐以1810萬元簽下的店面,建商已在2024年4月,以總價4452萬元賣給別人。
▲高雄橋頭區房價受惠台積電設廠利多,近年來攀升不少。(圖/永慶房屋提供) 建商抗辯:預定單不等於契約、有附帶條件
被告建商則陳述指出,預定單上有註明「此價位須經公司同意,否則已繳價金無息退還」、「此價位須經公司同意始可售出,如不同意原金無息退還,均無條件解約」等說明,雙方在房地買賣價金具體付款方式、契約簽訂日期、貸款等都沒有合意,認為買賣契約無從成立。
法院判決認定毀約:判賠2822萬元差價
高雄橋頭地方法院去年10月一審認為,建設公司違反了當初的約定,讓曾小姐買不到原本能用 1810 萬元買到的房子,所以必須賠償曾小姐因此損失的「差價」,也就是2822萬元。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上月底二審駁回建商上訴,維持了一審的判決。全案仍未定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上月底二審駁回建商上訴,維持了一審的判決。(圖/Google評價) 建商最新回應:僅收訂金10萬,將研議是否上訴
對此,建商發言人接受媒體訪問時回應,曾小姐當初只是簽「預定單」並付10萬元定金,認為只是表達要買多少的價格。他也強調預定單上寫得很清楚,「此價位要經公司同意始得售出」,將等收到判決書之後,再決定是否上訴。
預定單是什麼?簽了保證能買到預售屋嗎?
買預售屋時,買方只要支付5~10萬元的定金,就可以拿到一張「購屋買賣預約單」,因為通常都是寫在三聯單的紅色複寫紙上,就被簡稱為「紅單」,上面會寫明欲購買的戶別資料及價格。
▲買預售屋時,買方只要支付5~10萬元的定金,就可以拿到一張「購屋買賣預約單」,因為通常都是寫在三聯單的紅色複寫紙上,就被簡稱為「紅單」。圖為示意,非本文所指當事建案。(示意圖/NOWNEWS資料照) 馨傳不動產智庫執行長何世昌指出,預定單對消費者來說是有利的,因為純粹是保留購屋權利,且只要反悔可以無條件退定並拿回定金,但缺點是預定單常有不對等條件,例如註明「本戶售價須經業者同意,如業者不同意,預約單失效,無息退還訂購金」。
不過,政府已修法,預定單不得約定有保留簽約、出售或其他不利於買方的事項,也禁止紅單轉售。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業者如有違反紅單銷售規定者,縣市政府可按戶(棟)處1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只是曾小姐購屋是在修法前,簽了預定單是否代表買賣契約成立,仍有待法院最終評斷認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159號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上字第156號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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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自由時報》報導,曾小姐指控,她先以2萬元定金預購其中店面S1,對方承諾保留第一優先購買權利,後經代銷公司林經理向建設公司董事長特助爭取,談妥總價為1810萬元,她當場付10萬元定金。
曾小姐指控,要簽正式買賣合約時,建商卻反悔。她質疑是當時市場傳出台積電要到高雄橋頭設廠的利多消息導致。事後,台積電在2021年11月宣布在高雄設廠。而曾小姐以1810萬元簽下的店面,建商已在2024年4月,以總價4452萬元賣給別人。
被告建商則陳述指出,預定單上有註明「此價位須經公司同意,否則已繳價金無息退還」、「此價位須經公司同意始可售出,如不同意原金無息退還,均無條件解約」等說明,雙方在房地買賣價金具體付款方式、契約簽訂日期、貸款等都沒有合意,認為買賣契約無從成立。
法院判決認定毀約:判賠2822萬元差價
高雄橋頭地方法院去年10月一審認為,建設公司違反了當初的約定,讓曾小姐買不到原本能用 1810 萬元買到的房子,所以必須賠償曾小姐因此損失的「差價」,也就是2822萬元。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上月底二審駁回建商上訴,維持了一審的判決。全案仍未定讞。
對此,建商發言人接受媒體訪問時回應,曾小姐當初只是簽「預定單」並付10萬元定金,認為只是表達要買多少的價格。他也強調預定單上寫得很清楚,「此價位要經公司同意始得售出」,將等收到判決書之後,再決定是否上訴。
預定單是什麼?簽了保證能買到預售屋嗎?
買預售屋時,買方只要支付5~10萬元的定金,就可以拿到一張「購屋買賣預約單」,因為通常都是寫在三聯單的紅色複寫紙上,就被簡稱為「紅單」,上面會寫明欲購買的戶別資料及價格。
不過,政府已修法,預定單不得約定有保留簽約、出售或其他不利於買方的事項,也禁止紅單轉售。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業者如有違反紅單銷售規定者,縣市政府可按戶(棟)處1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只是曾小姐購屋是在修法前,簽了預定單是否代表買賣契約成立,仍有待法院最終評斷認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159號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上字第156號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