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升公共運輸場站內部及周邊餐飲的衛生安全,食藥署聯合地方衛生局稽查車站內部、周邊等附設餐飲場所,共計查核129家、抽驗272件成品及食材,包括1件豆製品防腐劑不合格;另2件自製飲品,包括彌生軒微風車站店所販售的抹茶因檢出腸桿菌顆超標,依法裁罰3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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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署今(30)日表示,今年9月至10月聯合各地方衛生局稽查公共運輸場站內部及周邊,非百貨公司的綜合商品零售業附設餐飲場所,查核重點包含食品業者登錄、產品責任險、逾有效日期食品或原料及食品良好衛生規範(GHP)準則等,抽驗相關產品。

食藥署提到,專案共查核129家,查有部分業者GHP、食品業者登錄資訊及來源文件保存未臻完善,經衛生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後,均複查合格;1家業者則被查獲貯存逾有效日期食品原料;另外抽驗272件成品及食材,1件豆製品檢出防腐劑不合格,2件自製飲品複抽驗仍檢出腸桿菌科不合格,違規業者及產品均由轄管衛生局依食安法處辦。

基隆米塔義廚腸桿菌科超標 違反食安法裁處3萬元

食藥署說明,基隆的「米塔義廚股份有限公司」的自製飲品「泰式奶茶」檢出腸桿菌科超標,複抽驗不合格,地方衛生局以違反食安法第17條、第48條裁處新台幣3萬元罰鍰。

台灣富禮納思股份有限公司的「YAYOI彌生軒微風車站店」則因自製飲品「宇治玉露抹茶-去冰」檢出腸桿菌科超標,複抽驗不合格,北市衛生局依違反食安法第17條、同法第48條處新台幣3萬元罰鍰。

食藥署呼籲,食品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遵守食安法相關規定,如有違反GHP規定,經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或貯存逾有效日期食品,違反食安法第8條或第15條規定,分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處6萬元至2億元罰鍰。

食藥署提醒,食品製備流程應符合衛生安全,倘供應餐食不符衛生標準,經命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則違反食安法第17條規定,依同法第48條處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衛生機關將持續加強餐飲業者的監督管理,以維護國人飲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