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今(26)日表示,由於台新銀行理財專員涉挪用客戶款項約157萬元,且未依規定向金管會通報,違反內控內稽辦法規定,並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銀行法開罰1400萬元罰鍰,併處予糾正,並停止受理新客戶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金融商品及服務及受理新客戶在高雄資產管理專區辦理試辦業務1個月,經金管會認可改善情形後才可重新辦理。
對此,台新銀行也發出聲明指出,對於主管機關核處裁罰虛心接受,並將引以為戒,且全面檢視既有員工管理、內控制度及通報機制之不足,積極落實改善,以維護金融秩序並確保客戶權益。
金管會銀行局說明,台新銀行前張姓理專涉嫌自2021年12月至2023年10月挪用客戶款項,受影響客戶數2人,所涉金額約157萬元;另金管會在2025年2月25日至3月28日對該行辦理一般業務檢查,發現該行在2024年1月22日及今年3月11日內部查察後,決定不向主管機關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且該行處理上述案件過程,有未確實對客戶辦理資產核對作業、未就案關理專不當行為深入了解發生原因及研議加強控管措施等缺失。
銀行局認為,這些缺失顯示台新銀行有未完善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包括未完善建立ATM異常交易偵測機制,未完善建立理專於洽談室內為客戶辦理交易的控管機制,也未完善建立理專代客戶辦理交易的確認機制。
同時,台新銀也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包括未執行重大偶發事件通報機制,該行多次評估此案雖涉及「歹徒冒領客戶存款」或「挪用客戶款項」類型,但損失金額未鉅,或未查獲張員有盜取客戶款項的具體事證,或張姓理專已與客戶和解,客戶及該行未有損失等由,決定不向主管機關通報重大偶發事件,核未依法令規定辦理,也未確實督導員工遵循行為準則及作業準則,亦未確實執行理專外出控管機制,內部查核未詳盡。
因此,銀行局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台新銀行1400萬元罰鍰,併依銀行法規定核處予以糾正,並停止該行受理新客戶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的金融商品及服務,及受理新客戶於高雄資產管理專區辦理試辦業務1個月,經金管會認可改善情形後始得重新辦理。
金管會強調表示,誠信為金融機構經營最核心的價值。金管會除督促台新銀行就此案違失事項確實檢討改善、依責任地圖全面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外,亦將持續要求金融機構落實法令遵循,強化內部控制及稽核機制,並要求董事會與高階經理人切實負起督導責任,建立並維持良好的員工行為管理與誠信組織文化,以維護金融秩序,確保客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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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銀行局說明,台新銀行前張姓理專涉嫌自2021年12月至2023年10月挪用客戶款項,受影響客戶數2人,所涉金額約157萬元;另金管會在2025年2月25日至3月28日對該行辦理一般業務檢查,發現該行在2024年1月22日及今年3月11日內部查察後,決定不向主管機關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且該行處理上述案件過程,有未確實對客戶辦理資產核對作業、未就案關理專不當行為深入了解發生原因及研議加強控管措施等缺失。
銀行局認為,這些缺失顯示台新銀行有未完善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包括未完善建立ATM異常交易偵測機制,未完善建立理專於洽談室內為客戶辦理交易的控管機制,也未完善建立理專代客戶辦理交易的確認機制。
同時,台新銀也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包括未執行重大偶發事件通報機制,該行多次評估此案雖涉及「歹徒冒領客戶存款」或「挪用客戶款項」類型,但損失金額未鉅,或未查獲張員有盜取客戶款項的具體事證,或張姓理專已與客戶和解,客戶及該行未有損失等由,決定不向主管機關通報重大偶發事件,核未依法令規定辦理,也未確實督導員工遵循行為準則及作業準則,亦未確實執行理專外出控管機制,內部查核未詳盡。
因此,銀行局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台新銀行1400萬元罰鍰,併依銀行法規定核處予以糾正,並停止該行受理新客戶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的金融商品及服務,及受理新客戶於高雄資產管理專區辦理試辦業務1個月,經金管會認可改善情形後始得重新辦理。
金管會強調表示,誠信為金融機構經營最核心的價值。金管會除督促台新銀行就此案違失事項確實檢討改善、依責任地圖全面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外,亦將持續要求金融機構落實法令遵循,強化內部控制及稽核機制,並要求董事會與高階經理人切實負起督導責任,建立並維持良好的員工行為管理與誠信組織文化,以維護金融秩序,確保客戶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