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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表示,科技偵查法草案應比照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模式,更名為「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應加強程序保障規定,尤其是大幅提高法官保留密度。
新時代法律學社認為,包含GPS追蹤器、無人機在內的科技偵查,宜採「相對法官保留」的立法原則,至少在使用超過2天以上時,即應取得法官令狀。目前法務部公告草案,於使用GPS追蹤2個月後始需經過法官核准,法官保留密度顯然太低。
聲明指出,草案第3章「設備端通訊監察」授權規定,目前草案第14條比照通保法第5、6條的列舉重罪原則,應進一步限縮列舉罪名,避免過度干預,立法方向宜採取比一般通訊監察更嚴格的重大罪名限制,並優先列舉國安重大犯罪,以截堵WeChat等通訊軟體監察的國安偵防漏洞。(編輯:方沛清)109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