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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Uber對裁罰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依公路法相關規定,交通部、直轄巿政府均為公路主管機關,本件裁罰案件應由「直轄巿公路主管機關」作成,而非公路總局。目前最高行政法院已有超過百件案件,承審相關案件的合議庭認為,為避免各庭見解歧異,有統一見解的必要,在進行徵詢程序後,提案大法庭裁判。大法庭今天做出裁定。
大法庭認為,大法庭認為,公路法第37條第1項第3款劃分的計程車客運業管制機關,即主事務所在直轄市者,為該直轄市政府;在直轄市以外區域者,為交通部,各對違反申請義務者,行使勒令停業的裁罰權,也符合事權合一的管制原則。
大法庭因此認定,就公司主事務所在直轄市,未經依修正前公路法第37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申請核准,而擅自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公路總局沒有依公路法第77條第2項規定對該公司予以裁處罰鍰並勒令停業的權限。
對大法庭的裁定,稍早交通部發布新聞稿表示尊重,後續將待接獲裁定書後,依據裁定理由另行邀集各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研議妥適做法。另一方面,Uber也發布新聞表示尊重法院判決結果。並表示自去(2019)年起,該公司在政府輔導之下轉型營運模式,和多元化計程車車隊合作,提供 Uber 科技系統,並持續致力於透過科技與創新,服務乘客、職業駕駛和多元化計程車隊與租賃業合作夥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