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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韋德表示,「蒐證是重點」,當鄰居製造噪音時,建議可以用專業器材,以每隔幾分鐘、分次錄影的方式,拍下場景及當下時間,證據蒐集齊全,才有助於後續處理。
另外也可向轄區警方提出檢舉,如噪音已達妨害公眾安寧時,警察機關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規定,最重可罰6000元罰鍰。
同時也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劉韋德表示,被害人若可舉證或於訴訟過程中經由鑑定,證明噪音已超越一般人所能容忍,以致妨害居住安寧,且情節重大,即可依《民法》第195條請求損害賠償。
先前亦有法院實務判決,針對惡鄰製造噪音,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的案例。根據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300號民事判決,其原因事實是樓上住戶有小孩跑跳、搬動桌椅等噪音,及木地板未做隔音制震結構,干擾樓下鄰居日常生活,法官審理過程中,經委請SGS依主要四大生活情境板衝擊音模擬測試結果,樓上住戶已超出噪音管制標準,有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故判決樓上住戶於特定時間不得超出特定分貝之噪音,並應賠償樓下住戶6萬元精神慰撫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