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警兇嫌判無罪!檢方2度抗告成功 台南高分院發回重裁

▲台鐵自強號去年發生男子刺殺警察事件,警察送醫後傷重不治。(圖/翻攝民眾提供影片)
▲台鐵自強號去年發生男子刺殺警察事件,警察送醫後傷重不治。(圖/翻攝民眾提供影片)

編輯中心 / 綜合報導

鐵路警察李承翰遭刺死案,鄭姓兇嫌以思覺失調症經嘉義地院判處無罪,裁定 50 萬元無罪,引發社會議論。台南高分院今( 4 )日針對嘉義地檢署第二次提出的抗告,裁定撤銷原審裁定,發回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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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姓兇嫌一審無罪,被裁定 50 萬元交保,檢方提出抗告,台南高分院 1 日撤銷發回,理由為如果鄭嫌經具保,恐會造成人民恐慌,危害社會治安,而嘉義地方法院當天重新裁定具保,並附加 7 條件,包含鄭嫌交保後必須立即就醫,由醫師評估是否住院。

嘉義地方法院根據精神科醫師認定後,再依法判決殺警的鄭姓被告無罪,但須監護處分5年。 ▲嘉義地檢署對於殺警兇嫌之判決提出二度抗告。(圖/記者陳惲朋攝)

對此,嘉義地檢署二度提出抗告,台南高分院今天由合議庭審判長陳顯榮、陪席法官侯廷昌、受命法官黃裕堯做出裁定,原裁定撤銷,發回嘉義地方法院,台南高分院指出,被告的羈押應於原審判決 4 月 30 日宣示時已無羈押理由,應為「撤銷羈押」,但原審裁定主文記載「停止羈押」為違法。

台南高分院提到,一審雖依鄭嫌行為的惡性、家庭生活經濟情形,要求鄭嫌交保 50 萬元,但二審斟酌此案造成社會大眾恐慌甚鉅、犯罪情節重大, 50 萬交保金不足以達到本案保全被告與防止再犯的目的,實屬過輕。

最後,本案被告是依刑事訴訟法第 316 條所規定視為「撤銷羈押」,該規定並無明文得命被告應遵守事項,一審未敘明其適用刑事訴訟法第 116 條之 2 規定,得命被告應遵守事項的論理,也有未妥,因為一審既有前述裁量未盡妥適及論理未洽之處,難認妥適,由高分院撤銷、發回嘉義地院更為適當的裁定。(編輯:張嘉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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