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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長陳潤秋說,食安自治條例第7及13條規定,從元月1日開始,9大業者中的西式連鎖速食業、20桌以上宴席餐廳、供應熱藏熟食的大賣場及連鎖超市、連鎖食品烘焙業、上市上櫃連鎖餐廳業者,今日起需執行;另連鎖早餐店、醫院美食街、百貨美食街、連鎖便利超商等4大類餐飲業者,預計今年上半年公告。
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長楊舒秦表示,業者於新北市食材登錄平台揭露「豬肉及其豬肉原料原產地」、「是否含有萊克多巴胺」及「上傳相關檢驗報告或來源證明」等,並於營業處所公開揭露;未依規定登錄及標示者,經命其限期未改正者,依新北市食安自治條例,最重可處新台幣1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楊舒秦解釋,雖行政院不核定新北食安自治條例中的萊克多巴胺零檢出,但今日仍派員到餐廳稽查並抽樣檢驗,若真的驗出萊劑,將以業者標示與登錄不實,依法可處新台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此外,民眾可在店家張貼的標示上掃描QR Code,就能清楚知道店內有使用豬肉的品項,也可知道肉品原產地的來源及檢驗合格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