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論壇》廖元豪/公投延期違法,應修法並採不在籍投票

▲立法院先前舉行談話會,國民黨團盼召開臨時會修公投法。(圖/立法院提供)
▲立法院先前舉行談話會,國民黨團盼召開臨時會修公投法。(圖/立法院提供)

文/廖元豪

中選會於七月二日公告兩項重大的決定:一是陳柏惟罷免案成立,並於八月二十八日投票;二是原訂於八月二十八日舉行的四項公投(核四、萊豬、公投綁大選,以及藻礁),因為新冠病毒疫情而延至十二月十八日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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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公告,給了八月二十八日這個日期,一種神奇的效果:同樣的日子,同樣的臺灣,同樣的空氣和病毒,但「可以投票罷免,卻不能公投」。中選會似乎認為,臺灣的新冠病毒比 Delta變種還要新穎有智慧,會選擇性傳染—它不會侵襲參與罷免投票的人員,但卻會傷害公投的選務與投票者。這樣的古怪決定,任誰看了都覺得充滿了政治算計。

就算先別管中選會是否發現了臺灣最新款變種病毒,「公投延期」的決定,本身可能還是關懷人民健康的。然而,用心良善依然必須要依法行政。延期投票,是多麼重大的事,當年可是蔣經國動用憲法動員戡亂臨時條款的「緊急處分」來作的,今日居然僅憑中選會一個行政處分就將更接近國民主權的「公投」延期!而且這個決定的合法性大有問題。

首先,公投法第二十三條,很明確也很死板地規定,「公民投票日定於八月第四個星期六」。大家不健忘的話,應該都還記得,這個條文是在2018年民進黨地方選舉大敗後,才冒出來的。其動機就是閹割公投,打臉自己喊了好多年的「公投綁大選」,希望公投的投票率降低,不再能夠威脅全面執政的民進黨。如此明確的法定投票日期,能夠以行政公告來更改嗎?除非有文義明確的法律規定或是授權,才能例外變更。然而,公投法本身並沒有任何直接針對公投延期的規定。

中選會宣稱,延期的決定是依據公投法24條準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以下稱選罷法)66條之規定所為。但法律適用轉了幾個彎,恐怕還是無法成為延期的有效法源。為什麼呢?讓我們來看看相關的法律規定。

照公投法24條,哪些事項可以準用選罷法呢?它規定的是「公民投票投票權人名冊之編造、公告閱覽、更正、投票、開票及有效票、無效票之認定」得準用選罷法。怪了,請問哪裡規定了「投票日期」可以準用選罷法?難道就是「投票」二字嗎?選罷法第三章第七節的「投票及開票」,規定的都是投票選務的流程細節。被準用的66條所規定「發生或可預見將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個別投開票所,不能投票或開票」,規定的是選前「臨時」出了狀況,而要處理的問題,不是這種相隔幾個月,好整以暇重訂投票日期的情況。所以硬拗這一條來「準用」是錯誤的。

何況選罷法第66條的「改期投票」若要發動,必須是「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報中央選舉委員會核准,改定投開票日期或場所」。這顯見是為了處理「地方臨時狀況」而設的規定,而且流程上應該是由地方選委會由下而上先陳報。請問哪個縣市選委會已向中選會申報要改期了?如果沒有,中選會怎麼「核准」?又怎能依職權硬幹?這明顯不合法律規定啊。

可見,依據現行法,中選會無權逕行延期公投日期。如果執政黨真心關切疫情期間投票的安全性,該做的不是由中選會自行調整投票日期,而是先透過立法院修法—以民進黨在立法院的人數優勢以及近年來動輒碾壓反對黨的氣勢,修法改投票日期有什麼難?先修法再改期,做得好看一點,給中華民國的法治一點面子,很難嗎?

理想上來說,立法院若要修改公投法,防範疫情擴大,那該做的是把多年來延宕的「不在籍投票」端出來。即使我們一時不能全面施行「通訊投票」,但可以分散人群,減少群聚風險的「提前投票」以及「跨區投票」(或稱移轉投票),都是簡單可行的措施。前者讓投票者可以不用擠在同一天去投票,分散人群。後者使許多在「非戶籍地」工作就學居住的人,免掉舟車勞頓(另一種群聚)就可以行使公民權。捨此不為,弄個公投延期,關切的不是疫情,不是人民的公民權,而是他們自己的江山。

 

●作者:廖元豪/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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