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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地方法院今天下午宣判,賴惠員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的傳播不實罪,處有期徒刑4個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褫奪公權1年,全案可上訴。
對於判決結果,賴惠員發布聲明稿指出,她堅決否認意圖使人不當選,將提請上訴,盼司法能夠公正審理,明辨是非。
賴惠員表示,當初在節目上的言論有做相關查證,並傳證人到庭作證,有一些證人因個人因素不便出庭作證,未來會再努力邀請他們現身說法,證明她並無犯罪意圖。(編輯:謝佳珍)110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