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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洋說明,林榮錦任職東洋董事長期間涉嫌掏空公司資產,檢察官起訴林榮錦犯罪所得超過30億,一審法院依「非常規交易罪」及「特殊背信罪」判處10年有期徒刑,未料二審法院對證據見解迥異,改判無罪。
東洋進一步指出,東洋聲請檢察官上訴三審,歷時一年多的審理,最高法院認為本案關鍵在於獲得產品授權的Inopha AG是否具備履約能力,及授權契約是否須經台灣東洋董事會決議、台灣東洋是否因此受有損害等三大疑點未釐清,因此,今日判決發回高等法院更審。
東洋表示,林榮錦曾任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長達19年,期間有多項違反公司治理情事,造成公司重大損害更影響未來發展。東洋為維護商譽及股東權益下亦提出民事相關損害賠償,就是相信司法能公正裁決。
東洋提到,日前最高法院已將此案相關聯的晟德大藥廠Risperidone PLGA學名藥委任開發契約關係案件發回更審,如今,最高法院也廢棄二審法院判決並發回更審,顯示整體案件仍須有釐清調查之處。
對此,東洋稱深表欣慰,也期盼高等法院於更審時能詳盡檢視各項資料、公平審視所有具體證據,讓受傷害的4萬餘股東權益得到應有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