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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律師林智群在臉書表示,媒體報導中,林義傑公司有3樣動作,首先是「取得影片授權」、接著是「放BT誘使人下載(BT是下載同時也在散播)」以及「蒐證告人家刑事談和解」。
林智群分析,「取得授權」與「控告網友」,一切合法,警察抓了也告不了你;但他質疑,如果沒有放BT誘使下載,怎麼可能一年抓到1000件盜版?抓盜版那麼好抓那麼好賺,「我怎麼不知道?」
林智群直指,一個公司拿到影片授權,通常是找平台談播放,或放YouTube衝流量賺一點錢,如果都沒有這些動作,而是一直蒐證告人家,還很巧都找得到證據,那這個經營模式真的很奇怪。
「著作權蟑螂」的爭議,其實正是誘使人性黑暗面爆發,還打著冠冕堂皇的旗幟稱自己是維護「著作權正義」,大量利用司法資源牟利。
擅長《著作權法》的東吳大學法學院教授章忠信在「著作權筆記」就曾提到,《著作權法》的刑罰規定,本就不是要保護著作權人,而是要懲罰壞人,遏止惡意盜版造成他人重大損害而影響經濟秩序的行為;「貪小便宜是人性,不是惡行」,要透過制度設計來誘導合法消費。
章說,《著作權法》錯誤的刑罰設計,讓著作權方可以「以刑逼民」,獲取不正當利益,使著作權方成為財產權犯罪者,是很荒謬的規定;國際規範要求,具商業規模的盜版應透過刑罰有效遏止,我國著作權法擴及輕微自用的侵害也有刑責相繩,顯然太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