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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認為,難以認定黃國昌是出於「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應符合《個資法》20-1但書第2款「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的例外情況。
高院表示,二審與一審的無罪理由雖不同,但結果相同,因此維持一審判決。因黃一、二審皆無罪,依速審法規定,幾是無罪確定。
全案起因當時正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審議中天新聞台換照申請期間,時機敏感。2020年10月26日NCC曾舉行換照聽證會,蔡衍明在聽證會上表示,自己一年只去中天2、3次,否認有干涉新聞製播。
沒想到,10月28日上午,黃國昌在臉書張貼7張蔡衍明(蔡明剛)與旺中媒體高層主管的微信群組截圖,指蔡衍明否認干預新聞製播「根本在說謊」,截圖顯示蔡衍明對新聞的強力干預已不只是對於中天電視,而是對於整個旺中傳媒集團,其程度不僅止於影響,而是直接下令。

同年11月,NCC決議不予中天新聞台換照。2021年4月,黃國昌收到一份刑事自訴狀,黃形容這訴狀是「旺中惱羞成怒的報復濫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