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旗銀理專違法代操賣非通路商品 金管會開罰600萬

▲花旗(台灣)銀行前理財專員違規推介並代客戶投資非屬該行銷售金融商品,金管會今(7)日開罰600萬元。(圖/NOWnews資料照)
▲花旗(台灣)銀行前理財專員違規推介並代客戶投資非屬該行銷售金融商品,金管會今(7)日開罰600萬元。(圖/NOWnews資料照)

記者顏真真/台北報導

金管會今(7)日指出,由於花旗銀行前理財專員推介並代客戶投資非屬該行銷售的金融商品所涉缺失,顯示該行對管理理專銷售行為、理專與客戶私下資金往來之交易監控機制有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情事,因此,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對花旗銀行核處新台幣6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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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銀行局指出,花旗銀行營業部前理專在110年3月至111年7月間,推介並代客戶投資非屬該行銷售之金融商品,受影響客戶數2位,所涉金額102萬美元,且違法行為時間達1年4個月,而從這過程中也顯示花旗銀行有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雖然花旗銀行已設置理專銷售服務品質評核機制,由銷售主管每月對每一理專採不定時隨機方式執行銷售品質評核,但銀行局表示,花旗銀行對於評核註記事項未積極追蹤後續改善情形及強化相關管理內控機制,導致未能發現該理專持續透過通訊軟體與客戶互傳資料,顯示該行對理專銷售行為的管理仍有不足。

此外,花旗銀行即便已建置員工交易監控系統監控作業,就理專帳戶與客戶往來情形等建立報表監控機制,也未依其業務特性及風險,完善訂定相關可疑態樣,導致未能發現該理專所屬不同客戶於特定期間有透過該行帳戶匯款至他行同一受款人姓名,且達特定金額以上之情事,並就異常交易警示進一步調查,因此,對花旗銀行開罰600萬元。

銀行局並強調,銀行應建立誠信經營文化及員工行為規範,以維繫社會大眾對銀行的信任,並應依「銀行防範理財專員挪用客戶款項相關內控作業原則」,及其業務特性及風險,完善建立相關帳戶監控機制,以強化內部控制之有效性。金管會進一步呼籲民眾應避免與理財專員私下間資金往來及購買非屬銀行銷售的金融商品或服務,且應定期檢視銀行對帳單,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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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倪珍報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