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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在行政訴訟調解制度中,尋得具有共識的解決方案,不但減輕行政法院案件負擔、提高訴訟效率,使行政機關瞭解民眾不服決定的真正原因,避免紛爭再燃;民眾也可避免花費過多訴訟成本,達成三贏局面。
張國勳表示,行政訴訟新制參考外國法上「公法上調解制度」的成功實踐經驗,回應國內學界與實務界之關切。
新制中行政訴訟調解範圍,不限於本案訴訟標的,必要時,如經行政法院許可,也可就訴訟標的以外事項,併予調解。
參與者除當事人外,訴訟標的與第三人權利或義務有關,或有第三人參與必要,該第三人經行政法院許可,也可參加調解。調解程序的主持人原則上為調解委員,若法官認為適當時,也可由法官主持。
調解委員為調解程序中的重要角色,各行政法院目前擬聘任的調解委員來自各界菁英,包括行政法院退休庭長法官、各大專院校公法領域學者、各機關單位首長及專業委員等,透過來自各專業領域的調解委員協助,可直指紛爭核心,有效為當事人解決紛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