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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避免少女報警,男子要求少女告知行動電話號碼、現居地址、家庭成員情況、就讀學校、年級,少女擔憂之後男子會找上門,脫身後立即報警。少女指出,男子勒住她脖子,並往上抬,「像上吊的方式一樣沒辦法呼吸,覺自己快死掉,我覺得他要殺我滅口」。對此,男子辯稱,拿起石頭是為了把石頭移開,沒有要打人意圖,勒頸只是要嚇她,沒打算殺人,也不知道少女未滿18歲。
法院認為,男子犯後雖坦承部分犯行,但始終否認有殺人犯意、持石欲打少女及知少女未滿18歲,犯後仍避重就輕,犯後態度難認良好,且未與少女、少女父親達成和解,未實質補償少女及家屬損害。花蓮地方法院依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9年,又犯殺人未遂罪,處有期徒刑8年,又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處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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