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本來是一件開心的事情,不過桃園有一名男子卻和建商鬧上法院,男子在2022年和建商簽約,買下一間房屋並附帶一個地下2樓的車位,不過男子點交後卻發現,車位在連接地下1樓的車道下方,導致休旅車車門不能開啟,是明顯瑕疵,所以把建商告上法院,求償49萬多元,但經法院審理,駁回男子請求,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指出,桃園一名陳男在2022年買了一間房屋及B2的停車位,價金為115萬元,不過2023年10月之後有停放休旅車的需求,這時才發現自己的買的車位,因為在連接B1的車道下方,導致高度過低,休旅車的後車門沒辦法正常開啟,只能用車頭行駛進較矮處停放,車位存在瑕疵,但是建商明明知道有瑕疵,還是沒有據實告知,害他承受損失,所以要求建商要賠償車位價值減損43萬1460元、3年法定遲延利息6萬4719元,一共49萬6179元。
建商對此表示,雖然車位上面有坡道會影響車位高度,但是這個停車位已經符合通常效用、契約約定效用與被告保證品質,沒有瑕疵,當初陳男在買房選擇車位的時候,也是銷售人員帶他到現場,由陳男親自選的,所以沒有不告知瑕疵,而且如果真的有瑕疵,陳男卻在點交1年後才反應有瑕疵,沒有在6個月內通知,應該視為承認受領。

▲桃園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陳男是自己到場挑選,駁回陳男請求,全案仍可上訴。(圖/翻攝桃園地院網站) 桃園地方法院法官審理後認為,車位在2022年3月15日點交完畢,陳男卻在2023年10月才通知建商有瑕疵,依法應該視為陳男承認領受,而且該車位當初是陳男親自到現場,考量銷售人員意見、現場動線後自行決定購買,難認有誤導或故意不告知瑕疵的情況,因此駁回陳男請求,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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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商對此表示,雖然車位上面有坡道會影響車位高度,但是這個停車位已經符合通常效用、契約約定效用與被告保證品質,沒有瑕疵,當初陳男在買房選擇車位的時候,也是銷售人員帶他到現場,由陳男親自選的,所以沒有不告知瑕疵,而且如果真的有瑕疵,陳男卻在點交1年後才反應有瑕疵,沒有在6個月內通知,應該視為承認受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