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鄧姓男租客控訴,向梁姓女房東租房子,入住後發現熱水器、瓦斯管線異常,跟房東反應也沒有修理,讓他長期洗冷水澡,因此提出精神求償5萬元,並要求房東退還2萬4000元押金,共7萬4000元。高雄地院審理後認為,鄧男欠房租沒繳,租約到期又拒絕搬走,駁回鄧男請求,房東免賠,全案仍可上訴。
熱水器壞掉、沒瓦斯 只能洗冷水澡
根據判決書指出,鄧男112年9月開始,向房東租下高雄位於16樓的房屋,租期是1年,每個月租金1萬2000元,另外還有2個月押金、2萬4000元。不過112年10月,鄧男發現熱水器漏水、瓦斯管線堵塞,瓦斯爐的開關也有異常,讓他沒有熱水可以用,跟房東反應,但房東都沒有修理,害他只能長期洗冷水澡,造成他頭痛就醫,他認為,屋況造成他精神上的痛苦,因此向房東求償5萬元。
另外,鄧男指出,馬桶蓋搖晃、安裝不穩定,坐上去總是心驚膽顫,讓他沒辦法安全使用,房東知道後也沒有改善,認為房東有債務不履行的情況,租期屆滿之後,應該退還押金2萬4000元,加上精神求償共計7萬4000元。
▲房客指出,租屋處馬桶蓋不穩,讓他上廁所都感到不安。(示意圖/記者徐銘穗攝) 房東反控欠租金 租約到期沒搬走
不過房東反駁,鄧男從113年8月開始就沒有繳租金,她在同年9月寄出存證信函催繳,並向鄧男表示租約到期不再續約,雙方在113年10月租約到期後,就沒有租賃關係,而且鄧男在租約到期後,也沒有搬走,更沒有繳房租,目前房東已經另外訴請鄧男搬走,用押金扣抵鄧男積欠的2個月租金,因此沒有可以返還的押金,請求法官駁回鄧男告訴。
高雄地院法官經過審理,發現瓦斯管線定期檢查結果都是合格,在鄧男入住期間,每月瓦斯使用度數狀況穩定,有持續使用的事實,可以認為熱水器、瓦斯爐都是可以使用的狀態;馬桶蓋一事,房東表示在113年4月得到通知時,就請水電師傅前往檢修,但鄧男都沒有在約定時間到場,也聯繫不上,不能認定房東沒有盡修繕責任。法官最後認定,鄧男不但欠租,租約到期還拒絕搬走,沒有理由請求精神撫慰金、退還押金,予以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判決書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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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判決書指出,鄧男112年9月開始,向房東租下高雄位於16樓的房屋,租期是1年,每個月租金1萬2000元,另外還有2個月押金、2萬4000元。不過112年10月,鄧男發現熱水器漏水、瓦斯管線堵塞,瓦斯爐的開關也有異常,讓他沒有熱水可以用,跟房東反應,但房東都沒有修理,害他只能長期洗冷水澡,造成他頭痛就醫,他認為,屋況造成他精神上的痛苦,因此向房東求償5萬元。
另外,鄧男指出,馬桶蓋搖晃、安裝不穩定,坐上去總是心驚膽顫,讓他沒辦法安全使用,房東知道後也沒有改善,認為房東有債務不履行的情況,租期屆滿之後,應該退還押金2萬4000元,加上精神求償共計7萬4000元。
不過房東反駁,鄧男從113年8月開始就沒有繳租金,她在同年9月寄出存證信函催繳,並向鄧男表示租約到期不再續約,雙方在113年10月租約到期後,就沒有租賃關係,而且鄧男在租約到期後,也沒有搬走,更沒有繳房租,目前房東已經另外訴請鄧男搬走,用押金扣抵鄧男積欠的2個月租金,因此沒有可以返還的押金,請求法官駁回鄧男告訴。
高雄地院法官經過審理,發現瓦斯管線定期檢查結果都是合格,在鄧男入住期間,每月瓦斯使用度數狀況穩定,有持續使用的事實,可以認為熱水器、瓦斯爐都是可以使用的狀態;馬桶蓋一事,房東表示在113年4月得到通知時,就請水電師傅前往檢修,但鄧男都沒有在約定時間到場,也聯繫不上,不能認定房東沒有盡修繕責任。法官最後認定,鄧男不但欠租,租約到期還拒絕搬走,沒有理由請求精神撫慰金、退還押金,予以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判決書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