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黃錦秋,先前借調至警政署擔任政風室主任期間,兩度受邀前往業者郭哲敏等人經營、未對外公開營業的「88會館」及「睿森銀樓」私人招待所,聚會唱歌並接受無償招待。事件爆出後,黃女不僅否認到訪,還要求同行的王涂芝檢察官修改自請處分書、改口不承認曾赴 88 會館,引發檢評會與懲戒法院關注。懲戒法院職務法庭今(15)日宣判,撤銷一審判決,改諭知免除檢察官職務,轉任台北地檢署觀護人,全案確定。
案件可回溯至民國109年1月17日與7月10日。黃錦秋在宴請檢察官同仁後,分別前往松勤街的「88會館」及信義路四段的「睿森銀樓地下室」唱歌聚會。兩場所皆未對外開放營業,現場酒水均為無償提供。檢評會認為,身為檢察官,自應明白私人招待所的性質特殊,發現無須付費應即警覺離去,卻未妥善查證,仍在場逗留使用,不符檢察官倫理規範要求。
事後調查時,黃女多次否認曾前往 88 會館,甚至致電同行的王涂芝,要求其更改自請處分書、否認到訪,使案件更添爭議。檢評會指出,黃女此行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第25條及第5條前段,屬未能謹言慎行,並損害社會大眾對檢察官群體的信任與期待。
懲戒法院一審認定違失情節重大,判決免除檢察官職務,轉任檢察事務官。然移送機關法務部與黃女均提起上訴。上訴審审理後認為,一審未依規定記載轉任職務機關與職務編號,且黃女並不具備《法院組織法》第66條之4所要求的檢察事務官資格,屬判決違法部分,因而予以廢棄。
上訴審最終綜合法務部意見與被付懲戒人之資歷,認為其長期任職檢察官、並具大學講師經驗,在主管督導下仍能勝任公務,因此依《法官法》第89條第1項及第50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行改判免除檢察官職務,並轉任台北地檢署觀護人,判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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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調查時,黃女多次否認曾前往 88 會館,甚至致電同行的王涂芝,要求其更改自請處分書、否認到訪,使案件更添爭議。檢評會指出,黃女此行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第25條及第5條前段,屬未能謹言慎行,並損害社會大眾對檢察官群體的信任與期待。
懲戒法院一審認定違失情節重大,判決免除檢察官職務,轉任檢察事務官。然移送機關法務部與黃女均提起上訴。上訴審审理後認為,一審未依規定記載轉任職務機關與職務編號,且黃女並不具備《法院組織法》第66條之4所要求的檢察事務官資格,屬判決違法部分,因而予以廢棄。
上訴審最終綜合法務部意見與被付懲戒人之資歷,認為其長期任職檢察官、並具大學講師經驗,在主管督導下仍能勝任公務,因此依《法官法》第89條第1項及第50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行改判免除檢察官職務,並轉任台北地檢署觀護人,判決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