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故藝人曹西平想把遺產全部留給乾兒子、不給兄弟,將來可能引發侵害特留分的問題,也再度引發社會對於遺囑效力的探討。
台北市一名80歲老婦人過世前親筆寫下遺囑,將名下三棟房產分給兩個兒子和代位繼承的外孫女,但長子不服媽媽將台北市的房子給弟弟,認為這造成他損失1701萬元的遺產分配額,因此提起「確認遺囑無效」之訴,主張遺囑有十多處錯字、贅字未依法更正,而且媽媽連自己的名字都簽錯兩個字,她寫遺囑時應處於精神耗弱狀態,不過法院認為,老婦人年紀大了,寫錯字並不罕見,也不影響遺囑的閱讀,加上有律師在場見證,仍判決遺囑有效。
死者是寡婦,先生早她10年離世,長女也比她早走半年,遺產繼承人剩下長子、次子以及長女留下的外孫女共三人;2022年8月9日老婦人過世前4個月,以自書遺囑方式,指定新北市永和區成功路的房產給長子,永和區信義路的房子給外孫女,台北市的房屋給次子;未列舉土地給長子,銀行存款由全體繼承人平均繼承。老婦人指定次子為遺囑執行人、保管遺囑。
婦人的長子認為,弟弟以遺囑登記方式過戶媽媽北市房產,造成他應分配的遺產受侵害,共損失1701萬元。
婦人的長子質疑遺囑真實性,對弟弟提告主張遺囑無效,他認為遺囑應該不是媽媽本人書寫簽名,媽媽名字的最後兩字為「佳代」,遺囑中更正處的簽名卻寫成「地太」,誰會寫錯自己名字?令人懷疑母親當時已達精神耗弱,無法作成遺囑。
遺囑中還有多處錯別字,例如「建物」寫成「健物」、「地址」寫成「地土此」、「持分」寫成「扌分」、「遺」寫成「貴」、「囑」的部首「口」寫成「虫」,甚至將外孫女名字中的「藝」寫成「蓺」。另外有贅字,比如「舉」寫成「學舉」、「由」寫成「有由」、「次子」寫成「姿次子」,次子的姓氏和第二個字之間多了「進」,第二個字和第三個字之間多了「子」,導致次子姓名變成五個字,長子主張,這些錯漏塗改未依法定方式更正,請法院判決遺囑無效。
次子表明,遺囑由媽媽親筆書寫,經律師見證,並在增減、塗改處註明及簽名,雖然有部分錯漏沒有簽名修正,但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見證老婦人寫下遺囑的張姓律師到庭作證,婦人總共寫了兩次遺囑,第一次是2022年6月20日,確認過婦人表達能力和寫字能力都沒問題,就在他面前書寫遺囑,到了2022年8月初,婦人次子說媽媽想改內容,就約8月9日下午到事務所,一樣再確認老婦的口語、書寫意識都清楚,聊天、開玩笑都可以正常回答,當天婦人寫很快,大概20分鐘寫完,沒發現語無倫次、停頓許久、講錯或失憶的情形。
張姓律師表示,婦人自行書寫遺囑,並非抄草稿或例稿,發現名字寫錯,就在正下方以直式方式書寫自己姓名,還有其他的錯字在下面簽名;沒重寫遺囑是因為如果要求不能寫錯字,會讓每個人壓力很大,他告訴婦人寫錯沒關係,事後檢查刪改就好,因此沒有建議整份重寫。
張姓律師認為,高齡的人寫錯字是常態,尤其筆劃多一點可能都會有簡陋或寫錯的情況,他確實沒有把每一個字都挑出來,只是大致看一下,看得出來是被繼承人的意思就可以,其中「囑」、「遺」的錯漏和最後一行的110年畫掉改成111年沒簽名,應該是漏掉了。
法官指出,老婦人出生於1942年,立遺囑時高齡80歲,視力、識字能力、運筆能力自然老化後,字跡潦草、錯字、贅字、漏簽名這些情形都不奇怪,如果婦人寫遺囑時處於無意識能力或精神耗弱的狀態,張姓律師應該會察覺異樣,實在沒有冒著違背律師專業的風險而予以見證的道理,以此認定張姓律師的證詞有可信度、老婦人自書遺囑時精神狀態良好。
至於長子主張母親寫錯自己名字,法院認為婦人遺囑中其他簽名都正確,律師也說婦人有發現寫錯名字並簽名更正,如果寫遺囑時不能有任何錯字,壓力會很大,再考量一般人即便是抄寫都不能保證絕無錯漏,所以無法認定婦人寫錯名字代表她精神耗弱或者無遺囑能力。
遺囑將「建」寫成「健」、「藝」寫成「蓺」、「址 」寫成「土批」、「囑」之部首「口」寫成「虫」、「遺」僅寫成「貴」等多處錯字,法官認定這可能跟老婦人書寫習慣有關,這些錯字多是形音相近之誤,不至於造成閱讀困難,一般人仍能看懂老婦人如何分配遺產,實際上婦人的長子、外孫女都已經用這份遺囑辦完繼承登記,取得房地所有權,因此認定遺囑效力不受影響,一、二審都判決婦人長子敗訴。本案可上訴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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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是寡婦,先生早她10年離世,長女也比她早走半年,遺產繼承人剩下長子、次子以及長女留下的外孫女共三人;2022年8月9日老婦人過世前4個月,以自書遺囑方式,指定新北市永和區成功路的房產給長子,永和區信義路的房子給外孫女,台北市的房屋給次子;未列舉土地給長子,銀行存款由全體繼承人平均繼承。老婦人指定次子為遺囑執行人、保管遺囑。
婦人的長子認為,弟弟以遺囑登記方式過戶媽媽北市房產,造成他應分配的遺產受侵害,共損失1701萬元。
婦人的長子質疑遺囑真實性,對弟弟提告主張遺囑無效,他認為遺囑應該不是媽媽本人書寫簽名,媽媽名字的最後兩字為「佳代」,遺囑中更正處的簽名卻寫成「地太」,誰會寫錯自己名字?令人懷疑母親當時已達精神耗弱,無法作成遺囑。
遺囑中還有多處錯別字,例如「建物」寫成「健物」、「地址」寫成「地土此」、「持分」寫成「扌分」、「遺」寫成「貴」、「囑」的部首「口」寫成「虫」,甚至將外孫女名字中的「藝」寫成「蓺」。另外有贅字,比如「舉」寫成「學舉」、「由」寫成「有由」、「次子」寫成「姿次子」,次子的姓氏和第二個字之間多了「進」,第二個字和第三個字之間多了「子」,導致次子姓名變成五個字,長子主張,這些錯漏塗改未依法定方式更正,請法院判決遺囑無效。
次子表明,遺囑由媽媽親筆書寫,經律師見證,並在增減、塗改處註明及簽名,雖然有部分錯漏沒有簽名修正,但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見證老婦人寫下遺囑的張姓律師到庭作證,婦人總共寫了兩次遺囑,第一次是2022年6月20日,確認過婦人表達能力和寫字能力都沒問題,就在他面前書寫遺囑,到了2022年8月初,婦人次子說媽媽想改內容,就約8月9日下午到事務所,一樣再確認老婦的口語、書寫意識都清楚,聊天、開玩笑都可以正常回答,當天婦人寫很快,大概20分鐘寫完,沒發現語無倫次、停頓許久、講錯或失憶的情形。
張姓律師表示,婦人自行書寫遺囑,並非抄草稿或例稿,發現名字寫錯,就在正下方以直式方式書寫自己姓名,還有其他的錯字在下面簽名;沒重寫遺囑是因為如果要求不能寫錯字,會讓每個人壓力很大,他告訴婦人寫錯沒關係,事後檢查刪改就好,因此沒有建議整份重寫。
張姓律師認為,高齡的人寫錯字是常態,尤其筆劃多一點可能都會有簡陋或寫錯的情況,他確實沒有把每一個字都挑出來,只是大致看一下,看得出來是被繼承人的意思就可以,其中「囑」、「遺」的錯漏和最後一行的110年畫掉改成111年沒簽名,應該是漏掉了。
法官指出,老婦人出生於1942年,立遺囑時高齡80歲,視力、識字能力、運筆能力自然老化後,字跡潦草、錯字、贅字、漏簽名這些情形都不奇怪,如果婦人寫遺囑時處於無意識能力或精神耗弱的狀態,張姓律師應該會察覺異樣,實在沒有冒著違背律師專業的風險而予以見證的道理,以此認定張姓律師的證詞有可信度、老婦人自書遺囑時精神狀態良好。
至於長子主張母親寫錯自己名字,法院認為婦人遺囑中其他簽名都正確,律師也說婦人有發現寫錯名字並簽名更正,如果寫遺囑時不能有任何錯字,壓力會很大,再考量一般人即便是抄寫都不能保證絕無錯漏,所以無法認定婦人寫錯名字代表她精神耗弱或者無遺囑能力。
遺囑將「建」寫成「健」、「藝」寫成「蓺」、「址 」寫成「土批」、「囑」之部首「口」寫成「虫」、「遺」僅寫成「貴」等多處錯字,法官認定這可能跟老婦人書寫習慣有關,這些錯字多是形音相近之誤,不至於造成閱讀困難,一般人仍能看懂老婦人如何分配遺產,實際上婦人的長子、外孫女都已經用這份遺囑辦完繼承登記,取得房地所有權,因此認定遺囑效力不受影響,一、二審都判決婦人長子敗訴。本案可上訴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