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行《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只有立法院有權提案罷免總統、副總統。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提案修憲,只要經選舉人總數1.5%以上提議,10%以上連署,就可提出罷免案。該案今(30)日在立院排入立法院程序委員會,本周五經立法院院會同意後,就可以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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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曉玲說,今年二月總統賴清德發起在野立委大罷免,並稱此舉是「更大的民主」,但當時不少民眾反而憤慨表示,「最應該被罷免的就是賴清德」,質疑現行制度是否真正落實人民的罷免權。

翁曉玲指出,依現行《憲法》規定,總統罷免案必須先由立法院提案通過,再交由全國選民投票複決,且須達到「全國選民總額過半數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才能成立。她強調,從制度設計來看,總統罷免案的發動權「僅在於立法院」,人民並無主動提案的權利。

翁曉玲進一步說明,相較於立法委員、縣市首長或議員,選民只要符合一定比例的提案與連署,就能發動罷免,總統罷免卻無法比照辦理,形同人民只能「消極行使罷免權」,她認為這樣的設計「不合理」,也不符合《憲法》第133條「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的意旨。

因此,翁曉玲表示,她已提出修憲案,主張將總統、副總統罷免案的提案權「還交由人民行使」,未來只要經選舉人總數1.5%以上提議、10%以上連署,即可提出罷免案,以「落實憲法保障人民直接民權之精神」,讓人民擁有完整的罷免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