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在歷經一年的停擺後,於上月19日由謝銘洋、呂太郎、蔡彩貞、陳忠五及尤伯祥等5位大法官重啟運作。儘管蔡宗珍、楊惠欽與朱富美3位大法官至今仍持續缺席評議,憲法法庭今日仍由出席的5位大法官共同做出「115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宣告廢棄原先關於「辯護人對羈押處分提起準抗告」的終局裁定,並發回屏東地方法院,要求其依據本判決意旨重新審理,確保被告的訴訟救濟權。
憲法法庭指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大法官行使職權不能中斷,但在本案中,有3位大法官拒絕參與討論。若執意要把他們計入總額,憲法法庭就無法做出判決,這不只影響了大法官解釋憲法的職權,更損害了民眾司法的權利。因此,憲法法庭決定參考先前的判決案例,將這3位持續拒絕開會的大法官從現有人數總額中扣除,讓法庭能順利運作並做出判決。
115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源於林姓被告,因涉槍砲案件遭屏東地檢署起訴,並由屏東地院於2022年底經遠距開庭後裁定羈押。事後林的律師在法定期限內遞狀,主張為維護當事人利益有權聲請撤銷羈押處分,然而因該聲請書僅有律師簽章而缺乏林姓被告本人簽名,遭屏東地方法院以程序不合為由駁回聲請,林姓被告與律師對此結果表示不服,決定進一步聲請釋憲。
聲請人認為,當時林被羈押於屏東看守所,受限於五天的聲請期限,導致律師無法在期限截止前與他會面並取得親筆簽名,最終未能於聲請撤銷羈押處分的書狀上完成法定簽署程序。聲請人主張,此種情況使其無法實質享有由辯護人代為爭取利益的權利,程序上的限制已明顯侵害了《憲法》第8條所保障的人身自由,以及《憲法》第16條保障的訴訟權。
針對刑事訴訟法第416條規定的「聲請人」範圍,林姓被告主張該法條若僅限於受羈押處分的被告本人,而將律師排除在外,將導致被告在極其短促的聲請期限內,難以針對違法的羈押處分獲得即時救濟,此舉應屬違憲。憲法法庭審理後認同此主張,認定屏東地方法院先前的裁定確有牴觸憲法之虞,因此於今日宣告廢棄原裁定,並發回屏東地院重新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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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源於林姓被告,因涉槍砲案件遭屏東地檢署起訴,並由屏東地院於2022年底經遠距開庭後裁定羈押。事後林的律師在法定期限內遞狀,主張為維護當事人利益有權聲請撤銷羈押處分,然而因該聲請書僅有律師簽章而缺乏林姓被告本人簽名,遭屏東地方法院以程序不合為由駁回聲請,林姓被告與律師對此結果表示不服,決定進一步聲請釋憲。
聲請人認為,當時林被羈押於屏東看守所,受限於五天的聲請期限,導致律師無法在期限截止前與他會面並取得親筆簽名,最終未能於聲請撤銷羈押處分的書狀上完成法定簽署程序。聲請人主張,此種情況使其無法實質享有由辯護人代為爭取利益的權利,程序上的限制已明顯侵害了《憲法》第8條所保障的人身自由,以及《憲法》第16條保障的訴訟權。
針對刑事訴訟法第416條規定的「聲請人」範圍,林姓被告主張該法條若僅限於受羈押處分的被告本人,而將律師排除在外,將導致被告在極其短促的聲請期限內,難以針對違法的羈押處分獲得即時救濟,此舉應屬違憲。憲法法庭審理後認同此主張,認定屏東地方法院先前的裁定確有牴觸憲法之虞,因此於今日宣告廢棄原裁定,並發回屏東地院重新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