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燒近兩年的台灣職籃「雙胞合約」案,台北地方法院於今(11)日正式做出第一審判決。針對新竹攻城獅文創公司控告球星林秉聖及台新育樂公司案,法官認定林秉聖單方面毀約成立,判決應賠償攻城獅違約金336萬9,234元;至於攻城獅求償千萬及控告台新「惡意挖角」部分則未獲支持。全案仍可上訴。
昔日糾紛回顧:防守悍將的一魚兩吃爭議
現年29歲的林秉聖,曾是中華男籃國手,以強悍防守與「抄截王」封號聞名。本案始於2023年8月,林秉聖宣布與原球團中信特攻提前解約,同日PLG攻城獅高調宣布其加盟。不料隔日林秉聖竟在社群媒體反悔,自稱「思慮不周」並火速轉投T1台北台新戰神隊。此舉引發攻城獅不滿,主張林秉聖「騎驢找馬」導致球團戰力、商譽及票房損失逾5,000萬元,進而提起訴訟,要求林男與台新連帶賠償1,000萬元,並加計個人違約金276萬餘元。
法律效力之爭:契約慣例與「無名契約」
對此,林秉聖與台新育樂在庭上提出反擊,主張攻城獅所持有的合約僅屬單方面性質的「無名契約」,且簽約時攻城獅並未取得林秉聖的離隊證明,程序並不完備,因此合約未曾真正生效。台新戰神律師團更進一步指控,攻城獅當初阻撓原球團中信特攻行使匹配報價權利,才是破壞產業秩序、惡意挖角的始作俑者;相較之下,林秉聖是在正式恢復自由身後才加盟戰神,程序完全合法,是為了維護契約的安定性與球員的職涯權利。
法庭激烈攻防:律師重砲批球團「恐怖情人」心態
庭審過程火藥味十足,林秉聖雖未出庭,但其律師團在法庭上的言論極其辛辣。辯方律師反控攻城獅在未取得離隊證明前便「偷簽」合約,且阻撓原球隊匹配報價,是典型「偷雞不著蝕把米」。律師更重砲抨擊攻城獅存有得不到就要毀掉的「恐怖情人」心態,試圖透過官宣破壞林的人設,使其2年來飽受酸民霸凌。
台北地院今判決林秉聖須賠償攻城獅 336萬餘元。至於台新育樂部分,法官認為難以認定有「惡意挖角」之故意利誘事實,故判決台新戰神無須連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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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年29歲的林秉聖,曾是中華男籃國手,以強悍防守與「抄截王」封號聞名。本案始於2023年8月,林秉聖宣布與原球團中信特攻提前解約,同日PLG攻城獅高調宣布其加盟。不料隔日林秉聖竟在社群媒體反悔,自稱「思慮不周」並火速轉投T1台北台新戰神隊。此舉引發攻城獅不滿,主張林秉聖「騎驢找馬」導致球團戰力、商譽及票房損失逾5,000萬元,進而提起訴訟,要求林男與台新連帶賠償1,000萬元,並加計個人違約金276萬餘元。
法律效力之爭:契約慣例與「無名契約」
對此,林秉聖與台新育樂在庭上提出反擊,主張攻城獅所持有的合約僅屬單方面性質的「無名契約」,且簽約時攻城獅並未取得林秉聖的離隊證明,程序並不完備,因此合約未曾真正生效。台新戰神律師團更進一步指控,攻城獅當初阻撓原球團中信特攻行使匹配報價權利,才是破壞產業秩序、惡意挖角的始作俑者;相較之下,林秉聖是在正式恢復自由身後才加盟戰神,程序完全合法,是為了維護契約的安定性與球員的職涯權利。
法庭激烈攻防:律師重砲批球團「恐怖情人」心態
庭審過程火藥味十足,林秉聖雖未出庭,但其律師團在法庭上的言論極其辛辣。辯方律師反控攻城獅在未取得離隊證明前便「偷簽」合約,且阻撓原球隊匹配報價,是典型「偷雞不著蝕把米」。律師更重砲抨擊攻城獅存有得不到就要毀掉的「恐怖情人」心態,試圖透過官宣破壞林的人設,使其2年來飽受酸民霸凌。
台北地院今判決林秉聖須賠償攻城獅 336萬餘元。至於台新育樂部分,法官認為難以認定有「惡意挖角」之故意利誘事實,故判決台新戰神無須連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