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陳嘉瑩前年9月深夜在新北市土城區拒絕警方盤查,駕車衝撞並拖行清水派出所所長劉宗鑫,造成劉員傷重不治。新北地方法院今(11)日依殺人罪判處陳女死刑、褫奪公權終身,並依職權送上級法院審理。判決書並列出量處死刑的三大理由。
事發於2024年9月30日深夜10時54分許。陳嘉瑩施用含甲基安非他命、愷他命及依托咪酯成分的電子菸彈後,將自小客車違停在新北地檢署偵查大樓前。清水派出所所長劉宗鑫與楊姓員警巡邏經過,發現車牌異常上前盤查,並察覺疑似毒品情事,要求陳女下車受檢。
未料陳女拒絕配合,突然猛踩油門加速逃逸。為制止其離開,劉宗鑫伸手抓住陳女衣領及車窗喝令停車,但陳女仍以S型方式高速行駛,往金城路二段三峽方向逃逸,途中左偏撞擊捷運施工護欄。劉宗鑫遭拖行約200公尺後重摔落地,頭部、胸腹部及四肢多處骨折與外傷,送醫急救仍因多重器官損傷及失血過多不治。
📌理由一:明知員警仍在車旁仍高速逃逸
合議庭指出,案發當時劉宗鑫身著制服依法執行職務,並無不當執法情形。陳女明知員警手仍伸入車內抓握車輛,仍加速駕車逃逸,並在行駛過程中以S型方式擺盪車身。法院認為,陳女於高速行駛中左偏撞擊捷運施工護欄,導致員警遭拖行並重摔落地,最後傷重不治。合議庭指出,陳女對員警可能因其行為而死亡具有故意或至少間接故意,犯罪手段重大,此外手段殘暴,對人命毫無尊重。
📌理由二:犯後態度難認悔意
判決指出,陳女於審理期間僅坦承部分毒品施用行為,否認殺人及妨害公務犯意,並辯稱因驚慌逃逸而釀禍。此外,司法精神鑑定過程中,陳女曾表示「他不是我的家人,所以我不難過」等語。合議庭指出,陳女案發後第一時間聯繫友人處理車內毒品,而非即刻停車救人,整體犯後態度難認具有悔意。
📌理由三:嚴重衝擊公權力與社會秩序
合議庭指出,陳女為規避盤查,在公共道路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高速逃逸,並造成執法人員死亡,對社會秩序與公權力執行造成重大衝擊。法院審酌被害人家庭所受影響、犯罪情節及社會觀感後認為,無期徒刑不足以反映本案犯罪惡性及對法治秩序的破壞,因此判處死刑並褫奪公權終身,而全案仍可依法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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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料陳女拒絕配合,突然猛踩油門加速逃逸。為制止其離開,劉宗鑫伸手抓住陳女衣領及車窗喝令停車,但陳女仍以S型方式高速行駛,往金城路二段三峽方向逃逸,途中左偏撞擊捷運施工護欄。劉宗鑫遭拖行約200公尺後重摔落地,頭部、胸腹部及四肢多處骨折與外傷,送醫急救仍因多重器官損傷及失血過多不治。
📌理由一:明知員警仍在車旁仍高速逃逸
合議庭指出,案發當時劉宗鑫身著制服依法執行職務,並無不當執法情形。陳女明知員警手仍伸入車內抓握車輛,仍加速駕車逃逸,並在行駛過程中以S型方式擺盪車身。法院認為,陳女於高速行駛中左偏撞擊捷運施工護欄,導致員警遭拖行並重摔落地,最後傷重不治。合議庭指出,陳女對員警可能因其行為而死亡具有故意或至少間接故意,犯罪手段重大,此外手段殘暴,對人命毫無尊重。
📌理由二:犯後態度難認悔意
判決指出,陳女於審理期間僅坦承部分毒品施用行為,否認殺人及妨害公務犯意,並辯稱因驚慌逃逸而釀禍。此外,司法精神鑑定過程中,陳女曾表示「他不是我的家人,所以我不難過」等語。合議庭指出,陳女案發後第一時間聯繫友人處理車內毒品,而非即刻停車救人,整體犯後態度難認具有悔意。
📌理由三:嚴重衝擊公權力與社會秩序
合議庭指出,陳女為規避盤查,在公共道路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高速逃逸,並造成執法人員死亡,對社會秩序與公權力執行造成重大衝擊。法院審酌被害人家庭所受影響、犯罪情節及社會觀感後認為,無期徒刑不足以反映本案犯罪惡性及對法治秩序的破壞,因此判處死刑並褫奪公權終身,而全案仍可依法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