璽硯/文教工作者
近期接連發生兩起與長期照顧有關的案件,引發社會高度關注。
第一起是一名八十多歲母親,照顧重度身障兒子逾半世紀。2023年,在長期心力交瘁下,她將一萬元紅包塞入口中後悶死兒子,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六月,總統近日特赦,免除發監執行。第二起是一名八十七歲父親,長年照顧罹患小兒麻痺、生活無法自理的六十歲兒子。兒子過世後,父親無力處理後事,以手推車將遺體棄置於住家附近溪畔。
這兩起事件背後,呈現出長期照顧壓力累積後的崩潰與失序。前者發生在壓力長年無止境延續之下,精神終於瓦解;後者則在照顧對象突然離世後,生活結構瞬間失去重心。兩者都提醒我們,當照顧責任長期集中於單一家庭成員,支持系統若未及時介入,風險便會逐步升高。
心理學上將此現象稱為「照顧者倦怠」或「照顧者耗竭症候群」(Caregiver Burnout)。長期照顧生活無法自理的親人,在缺乏替代照護與外界支持下,責任逐漸加重,身心壓力日益累積。焦慮、疲乏、失眠與情緒低落交織而來,家庭氣氛也隨之緊繃。若再加上經濟壓力與角色失衡,照顧者容易陷入孤立狀態,甚至出現「習得性無助」(learned helplessness),逐漸相信處境無法改變,思考變得極端,判斷能力也可能受到影響。
台灣已進入高齡化社會,長照問題勢必成為多數家庭的人生課題。制度承載力若不足,家庭只能以自身力量苦撐,直至耗盡。
我國於2000年通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賦予國人於臨終時拒絕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DNR)的權利,並可將意願註記於健保卡。其後《病人自主權利法》上路,進一步保障預立醫療決定。依該法第14條規定,病人若符合末期病人、不可逆轉昏迷、永久植物人、極重度失智,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特定疾病與難以忍受痛苦等情況,且已預立醫療決定,醫療機構得依其意願終止或撤除維持生命治療。
實務上,第五款條文已涵蓋部分神經退化疾病晚期、嚴重神經肌肉疾病、長期依賴呼吸器且不可脫離、嚴重多重器官衰竭、反覆吸入性肺炎、長期管灌惡化、嚴重腦傷後反覆感染、褥瘡敗血症,以及部分兒童罕病末期案例。然而,多數長期失能個案,如小兒麻痺或長期臥床但生命徵象穩定者,仍未納入安寧醫療啟動條件。法律著重於醫療末期的判定,長期照顧負荷所造成的壓力,則難以在制度中取得出口。
在現行架構下,許多家庭面臨既無法治癒、又無法啟動善終機制的困境,照顧責任年復一年延續,心理與經濟壓力同步累積。當醫療得以延命,照顧支持卻未能同步補強,家庭風險自然升高。
此外,預立醫療決定與DNR的簽署率仍偏低。多數家庭直到臨終前才第一次面對選擇,在缺乏事前溝通的情況下,往往只能選擇持續醫療。決策壓力與照顧壓力疊加,家庭成員承受沉重負擔。
部分經濟邊緣家庭更處於灰色地帶。未必符合低收入戶標準,卻長期陷於困境,因資訊不足或羞於求助而默默承擔。這類家庭需要更積極的辨識與主動協助。
政策規劃可從制度面與法律面同步調整。
在制度面,第一,事前強化預立醫療決定與DNR宣導,整合醫院、長照管理中心與里鄰系統,建立高風險家庭通報機制。醫護人員若察覺長期照顧壓力過重,應主動轉介社工評估;里鄰與警政系統在接觸困難個案時,也應即時通報。
第二,事中擴充喘息服務與到宅訪視頻率,落實社工定期評估,協助照顧者暫時卸下責任。政府與民間資源可共同投入,提供經濟補助與心理支持,醫療端亦應主動提供安寧療護評估資訊。
第三,事後建立照顧者心理輔導與支持團體,協助生活重建,避免家庭在重大事件後長期孤立。
法律層面亦可持續檢視條文適用範圍,使制度更細緻回應長期照顧壓力與醫療末期判定之間的空隙,讓家庭在困境中有更清晰且合法的選擇。
高齡化社會中,長照風險已成為公共議題。制度若能及早分擔責任,家庭承受的重量便能減輕。當支持網絡真正到位,類似悲劇的發生機率,自然會隨之降低。
●本文為作者評論意見,不代表《NOWnews今日新聞》立場
●《今日廣場》歡迎來稿或參與討論,請附真實姓名及聯絡電話,文章歡迎寄至:opinion@now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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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起是一名八十多歲母親,照顧重度身障兒子逾半世紀。2023年,在長期心力交瘁下,她將一萬元紅包塞入口中後悶死兒子,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六月,總統近日特赦,免除發監執行。第二起是一名八十七歲父親,長年照顧罹患小兒麻痺、生活無法自理的六十歲兒子。兒子過世後,父親無力處理後事,以手推車將遺體棄置於住家附近溪畔。
這兩起事件背後,呈現出長期照顧壓力累積後的崩潰與失序。前者發生在壓力長年無止境延續之下,精神終於瓦解;後者則在照顧對象突然離世後,生活結構瞬間失去重心。兩者都提醒我們,當照顧責任長期集中於單一家庭成員,支持系統若未及時介入,風險便會逐步升高。
心理學上將此現象稱為「照顧者倦怠」或「照顧者耗竭症候群」(Caregiver Burnout)。長期照顧生活無法自理的親人,在缺乏替代照護與外界支持下,責任逐漸加重,身心壓力日益累積。焦慮、疲乏、失眠與情緒低落交織而來,家庭氣氛也隨之緊繃。若再加上經濟壓力與角色失衡,照顧者容易陷入孤立狀態,甚至出現「習得性無助」(learned helplessness),逐漸相信處境無法改變,思考變得極端,判斷能力也可能受到影響。
台灣已進入高齡化社會,長照問題勢必成為多數家庭的人生課題。制度承載力若不足,家庭只能以自身力量苦撐,直至耗盡。
我國於2000年通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賦予國人於臨終時拒絕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DNR)的權利,並可將意願註記於健保卡。其後《病人自主權利法》上路,進一步保障預立醫療決定。依該法第14條規定,病人若符合末期病人、不可逆轉昏迷、永久植物人、極重度失智,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特定疾病與難以忍受痛苦等情況,且已預立醫療決定,醫療機構得依其意願終止或撤除維持生命治療。
實務上,第五款條文已涵蓋部分神經退化疾病晚期、嚴重神經肌肉疾病、長期依賴呼吸器且不可脫離、嚴重多重器官衰竭、反覆吸入性肺炎、長期管灌惡化、嚴重腦傷後反覆感染、褥瘡敗血症,以及部分兒童罕病末期案例。然而,多數長期失能個案,如小兒麻痺或長期臥床但生命徵象穩定者,仍未納入安寧醫療啟動條件。法律著重於醫療末期的判定,長期照顧負荷所造成的壓力,則難以在制度中取得出口。
在現行架構下,許多家庭面臨既無法治癒、又無法啟動善終機制的困境,照顧責任年復一年延續,心理與經濟壓力同步累積。當醫療得以延命,照顧支持卻未能同步補強,家庭風險自然升高。
此外,預立醫療決定與DNR的簽署率仍偏低。多數家庭直到臨終前才第一次面對選擇,在缺乏事前溝通的情況下,往往只能選擇持續醫療。決策壓力與照顧壓力疊加,家庭成員承受沉重負擔。
部分經濟邊緣家庭更處於灰色地帶。未必符合低收入戶標準,卻長期陷於困境,因資訊不足或羞於求助而默默承擔。這類家庭需要更積極的辨識與主動協助。
政策規劃可從制度面與法律面同步調整。
在制度面,第一,事前強化預立醫療決定與DNR宣導,整合醫院、長照管理中心與里鄰系統,建立高風險家庭通報機制。醫護人員若察覺長期照顧壓力過重,應主動轉介社工評估;里鄰與警政系統在接觸困難個案時,也應即時通報。
第二,事中擴充喘息服務與到宅訪視頻率,落實社工定期評估,協助照顧者暫時卸下責任。政府與民間資源可共同投入,提供經濟補助與心理支持,醫療端亦應主動提供安寧療護評估資訊。
第三,事後建立照顧者心理輔導與支持團體,協助生活重建,避免家庭在重大事件後長期孤立。
法律層面亦可持續檢視條文適用範圍,使制度更細緻回應長期照顧壓力與醫療末期判定之間的空隙,讓家庭在困境中有更清晰且合法的選擇。
高齡化社會中,長照風險已成為公共議題。制度若能及早分擔責任,家庭承受的重量便能減輕。當支持網絡真正到位,類似悲劇的發生機率,自然會隨之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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