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1名騎士經前鎮區復興三路一處路口因無待轉號誌與其他車輛一同準備左轉,卻遭後方自小客車按喇叭嗆聲,逼車。引發騎士不滿憤而到警局提告對,警方表示,經審視影像畫面,車依號誌逕行左轉尚無違規情事,自小客駕駛多次長按喇叭和逼車行為,最高可開罰3萬6600元,將會通知駕駛到案說明,並將全案依違反強制罪及恐嚇罪,移請高雄地方檢察署據以偵辦。
經審視影像畫面,影像中之機車行駛高市前鎮區復興三路左轉中山二路,且復興三路並未設置「機慢車兩段左轉標誌」,故該車依號誌逕行左轉尚無違規情事;白色自小客車於中山二路段多次長鳴喇叭及迫近該機車後方,顯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1條:「汽車駕駛人,按鳴喇叭不依規定」,得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同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得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總計最高得處新台幣三萬六千六百元。前鎮分局將主動通知駕駛人到案說明並依法製單舉發。
其次,經查,機車騎士王女(年約22歲)於3月1日至前鎮分局復興派出所提出強制及恐嚇告訴,前鎮分局依規定受理,將通知涉案人到案說明、調查後,全案依違反《刑法》第304條強制罪及第305條恐嚇罪,移請高雄地方檢察署據以偵辦。
前鎮分局呼籲民眾行車務必遵守交通規則,若遇駕駛行為糾紛,應循正當管道解決,切勿以非法或非理性行為以免觸法,前鎮分局對於任何違法行為絕對依法辦理,決不寬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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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得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總計最高得處新台幣三萬六千六百元。前鎮分局將主動通知駕駛人到案說明並依法製單舉發。
其次,經查,機車騎士王女(年約22歲)於3月1日至前鎮分局復興派出所提出強制及恐嚇告訴,前鎮分局依規定受理,將通知涉案人到案說明、調查後,全案依違反《刑法》第304條強制罪及第305條恐嚇罪,移請高雄地方檢察署據以偵辦。
前鎮分局呼籲民眾行車務必遵守交通規則,若遇駕駛行為糾紛,應循正當管道解決,切勿以非法或非理性行為以免觸法,前鎮分局對於任何違法行為絕對依法辦理,決不寬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