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某兒福中心育幼家庭蕭姓女生活輔導員,遭控從2010年起利用照顧職務之便,長期偷拍8名男童洗澡時裸照,甚至將影像分門別類收藏,直到一名受害男童參與性平課程時,主動揭發才曝光事件。面對檢方指控,蕭女辯稱拍攝是孩子主動要求或僅為生活紀錄,否認猥褻犯意。一審法院原依《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重判8年6月徒刑,但高院二審出現大逆轉,認定一審適用法律有誤,最終改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製造竊錄身體隱私部位罪」,減刑改判11月徒刑。
根據調查,2010年起蕭女在該北市一家兒福中心旗下的育幼家庭擔任生活輔導員,負責照顧院童的日常生活起居,沒想到2015年1月至6月間,蕭女先是在浴室要求4名學童一同共浴,並持手機拍攝與學童們全身裸露的合照6張。隨後在2016年1月至6月間,她變本加厲,先是要求5名學童共浴且不得關閉浴室門,自己則坐在門口持手機偷拍;另在同一段期間內,她又以相同手法闖入浴室,偷拍另外3名共浴學童的裸照。
檢警在後續搜索中發現,蕭女2012還利用協助一名年僅未滿7歲的男童脫衣洗澡的機會,持手機拍下該童以衣物蒙頭、下體全裸的影像,事後還將照片轉存至隨身硬碟中,甚至詳細建立資料夾標註「生活紀錄」進行收藏。
直到一名受害男童在參與院內舉辦的性別平等教育課程時,向講師透露曾遭老師拍攝裸照,引發職員警覺並向外檢舉,案經社會局通報警方偵辦,檢方依據查扣物證與相關人供述起訴蕭女。
面對檢方指控,蕭女在庭上全盤否認具有猥褻犯意。她辯稱,2015年的4人合照是孩子們主動要求拍攝,她起初曾拒絕,直到孩子們遮掩生殖器後才同意幫忙拍照,並強調照片中孩子們都充滿笑容,絕非偷拍;至於2016年發生的兩起集體偷拍指控,她則嚴詞駁斥「子虛烏有」,辯稱照片是因手機空間不足備份至電腦才被留存,絕非為了滿足個人私慾。然而,法官傳喚育幼家庭人員查證,加上學童都說不是自願要蕭女拍攝洗澡,認定成立犯罪。
一審法院原認定,蕭女為滿足私慾拍攝兒童裸露猥褻照,情節重大,依《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重判8年6月徒刑。然而,上訴二審後,高院重新裁定,認為蕭女拍攝兒童隱私部位的行為雖然侵犯隱私,但其畫面內容與法律定義的「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性影像」構成要件不符,認定一審適用法律有誤。最終僅針對其拍攝四名男童裸照及隱私部位的行為,改依刑法「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製造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改判11月徒刑。
※【NOWNEWS 今日新聞】提醒:如果您或家人、朋友遭受家庭暴力、性侵害或性騷擾的困擾,或是您知道有兒童、少年、老人或身心障礙者受到身心虐待、疏忽或其他嚴重傷害其身心發展的行為,請主動撥113,透過專業社工員處理,救援受虐者脫離危機。
※ 拒絕暴力請撥打:11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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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警在後續搜索中發現,蕭女2012還利用協助一名年僅未滿7歲的男童脫衣洗澡的機會,持手機拍下該童以衣物蒙頭、下體全裸的影像,事後還將照片轉存至隨身硬碟中,甚至詳細建立資料夾標註「生活紀錄」進行收藏。
直到一名受害男童在參與院內舉辦的性別平等教育課程時,向講師透露曾遭老師拍攝裸照,引發職員警覺並向外檢舉,案經社會局通報警方偵辦,檢方依據查扣物證與相關人供述起訴蕭女。
面對檢方指控,蕭女在庭上全盤否認具有猥褻犯意。她辯稱,2015年的4人合照是孩子們主動要求拍攝,她起初曾拒絕,直到孩子們遮掩生殖器後才同意幫忙拍照,並強調照片中孩子們都充滿笑容,絕非偷拍;至於2016年發生的兩起集體偷拍指控,她則嚴詞駁斥「子虛烏有」,辯稱照片是因手機空間不足備份至電腦才被留存,絕非為了滿足個人私慾。然而,法官傳喚育幼家庭人員查證,加上學童都說不是自願要蕭女拍攝洗澡,認定成立犯罪。
一審法院原認定,蕭女為滿足私慾拍攝兒童裸露猥褻照,情節重大,依《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重判8年6月徒刑。然而,上訴二審後,高院重新裁定,認為蕭女拍攝兒童隱私部位的行為雖然侵犯隱私,但其畫面內容與法律定義的「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性影像」構成要件不符,認定一審適用法律有誤。最終僅針對其拍攝四名男童裸照及隱私部位的行為,改依刑法「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製造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改判11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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