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監察院院秘書長李俊俋去年(2025)5月以公務車接送愛犬去寵物美容,引爆濫用公務車風暴,包括田秋堇上班時間搭公務車去台北轉運站、蘇麗瓊搭公務車看牙齒、王榮璋理髮搭公務車、林郁容以公務車接送子女回家共4名監察委員遭告發,此外前文化部長史哲、前中選會主委李進勇也遭檢舉濫用公務車,分別遭調查局台北市調處及廉政署偵辦,不過臺北地檢署查無具體犯罪事證,這7名被告的行為也與犯罪無關,於今日逕行簽結。
▲監察委員蘇麗瓊搭公務車看牙醫也吃上官司,不過北檢認定因立法院刪除監察院公務車相關費用,監委用車均自費,所以沒有不法意圖。(圖/翻攝自張斯綱臉書) 關於李俊俋、田秋堇、蘇麗瓊、王榮璋、林郁容5人的部分,北檢調查,監察院去年的車輛油料費、養護費、通行費、短程洽公車資經立法院三讀全數刪除,從去年2月1日起,監察院副院長、監委、秘書長、副秘書長公務車調派,都由用車人自行負擔相關費用,而且因為車輛只有投保汽車強制險,如果發生車禍無法理賠,必須由用車人自行負擔;這5名被告用車行為均為自費支出,難認定主觀上有圖利或背信的犯罪意圖,而且客觀上也沒造成國庫或監察院的財產損害。
▲史哲遭爆在文化部長任內搭公務車回家前先就醫推拿,不過北檢認定診所地點位在辦公室和住家的路線中間,屬於下班順路前往的行為,並未違規。(圖/翻攝自侯漢廷臉書) 檢方認定,既然李俊俋等5人使用公務車的行為不涉及刑責,基於憲法機關權力分立與內部監督自律的原則,是否不當或有違失、違反監察委員自律規範,應該屬於監察院內部監督的自律範疇。
至於史哲搭文化部公務車去診所推拿再回家的部分,北檢指出,他的行車路線位於公務車從辦公室返回官邸的路線中間,並無重大偏移的情形,可知史哲因腳痛不適,於下班後前往推拿診所治療取藥治療後返回住家,具有時間密接性,也屬於他上、下班歷程所需的合理通勤時間,診所的位置並未逸脫史哲上、下班路線的合理生活圈範圍,依照一般人之生活經驗以及《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第10點規定,應屬下班後順路前往的行為,尚難認定史哲的行為已逸脫公務車使用規定。
▲前中選會主委李進勇搭公務車回家前先去買晚飯,檢方認為是附隨於工作的必要行為,並未涉及犯罪,予以簽結。(圖/翻攝台北市議員張斯綱臉書) 檢察官再計算文化部上班地點到史哲官邸的距離,以及下班後先去診所再回官邸的距離,相差很少,也足以證明史哲是因為腳痛不適,一時便利而搭乘公務車前往治療取藥,難認他主觀上有不法意圖和背信的犯意。
李進勇則被告發下班途中搭公務車購晚餐再返回住所,檢方偵辦也認定他搭車回家路上買飯,具有時間密接性,屬於上下班歷程所需的合理通勤時間,而且餐廳所在位置並未逸脫上班地點及住居所的合理生活圈範圍,依一般人生活經驗及《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第10點規定,應可認定屬於附隨於工作的必要行為,而非純粹的私人行為,因此尚難認定李進勇使用公務車的行為已逸脫相關規定,他主觀上也沒有不法意圖或背信的犯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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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史哲搭文化部公務車去診所推拿再回家的部分,北檢指出,他的行車路線位於公務車從辦公室返回官邸的路線中間,並無重大偏移的情形,可知史哲因腳痛不適,於下班後前往推拿診所治療取藥治療後返回住家,具有時間密接性,也屬於他上、下班歷程所需的合理通勤時間,診所的位置並未逸脫史哲上、下班路線的合理生活圈範圍,依照一般人之生活經驗以及《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第10點規定,應屬下班後順路前往的行為,尚難認定史哲的行為已逸脫公務車使用規定。
李進勇則被告發下班途中搭公務車購晚餐再返回住所,檢方偵辦也認定他搭車回家路上買飯,具有時間密接性,屬於上下班歷程所需的合理通勤時間,而且餐廳所在位置並未逸脫上班地點及住居所的合理生活圈範圍,依一般人生活經驗及《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第10點規定,應可認定屬於附隨於工作的必要行為,而非純粹的私人行為,因此尚難認定李進勇使用公務車的行為已逸脫相關規定,他主觀上也沒有不法意圖或背信的犯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