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新北市某國中割頸案震撼社會,15歲少年遭同校少年割頸致死,涉嫌行凶的少年和教唆的少女,分別被判處12年和11年有期徒刑,讓不少人大批台灣司法保護加害者。近期一位專門講解懸疑謎案的YouTuber說明這起案件,影片直接公開涉案的「乾哥、乾妹」照片、姓名,吸引超過200萬點閱,重新喚起社會對此事件的重視。律師蘇家宏對此表示,根據《刑法》規定,未滿18歲人犯罪最重僅可罰20年有期徒刑,而律師呂柏寬也指出,若公開未成年涉案者的個資,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最重處15萬元罰鍰。
未成年人犯案不得處死刑、無期徒刑 依據這些法
回顧事發經過,15歲國中少年為了替「乾妹」出氣,持彈簧刀對猛砍被害少年頸部、胸部,導致被害者不幸離世,涉嫌行凶的少年和教唆的少女,被法院依涉犯殺人罪分別判決12年及11年有期徒刑,被害者家屬對此痛批「台灣司法已死」,更有大批民眾認為判決過輕,更在網路上公開加害的「乾哥、乾妹」姓名、身分證字號等個資。
針對這起事件,恩典法律事務所律師蘇家宏、葉書妤表示,依據《刑法》第63條的規定,未滿18歲人或滿80歲人犯罪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另外,在台灣也有效力的「兒童權利公約」第37條,也規定對未滿18歲人所犯罪行,不得處以死刑或無釋放可能之無期徒刑。
▲新北某國中割頸案加害者僅被判處12年、11年,不少民眾認為判太輕。(資料照/記者林則澄攝,2024.03.16) 累犯、目的、動機等特殊事由 最重可判20年
若不能判處未成年人死刑,最重的法則是什麼呢?蘇家宏指出,依《刑法》第271條第1項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29條,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以及第33條第3款「有期徒刑:2月以上15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2月未滿,或加至20年」,因此行凶少年犯殺人罪,教唆殺人少女能判處的刑度可能為「10年以上到15年以下」之有期徒刑。
《刑法》第65條第2項也規定「無期徒刑減輕者,為20年以下15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有特殊的加重事由,例如累犯,則有可能增加到「20年」,法院在審判的過程中,還是可參酌少年犯罪時情形,包括動機、目的、品行、犯後態度等,決定是否減輕刑期。
▲根據《刑法》規定,未成年人及滿80歲以上加害者,不能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示意圖/取自Pexels) 公開未成年犯個資 最重處15萬以下罰鍰
有許多民眾在網路上公開加害少年、少女個資,呂柏寬律師表示,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1項規定,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下列兒童及少年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其中就包含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之當事人或被害人。若違反上述規定,主管機關(如社會局)將依同法第103條裁處,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移除內容,屆期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
《少年事件法》第83條也有規定,任何人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少年保護事件或少年刑事案件之記事或照片,使閱者由該項資料足以知悉其人為該保護事件受調查、審理之少年或該刑事案件之被告。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依法予以處分。提醒大家憤怒之餘,仍要注意不能觸法。
▲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若公開未成年犯個資,將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移除內容,屆期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示意圖/取自PhotoAC) 過去案例公開:巴哈姆特曾被罰 盼未來司法能改變
過去也有未成年加害者被公開個資的事件,像是2021年南投某高中生性侵案,當時引發全民激憤,網友在 PTT、巴哈姆特、Dcard等大型論壇,大規模公開涉案少年的姓名、照片與其父親的任職單位。南投縣政府當時認定相關內容,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發函要求各平台限期刪除。由於相關討論量龐大且具「複製貼上」特性,縣府社會處採取嚴格認定,針對未及時下架貼文的平台業者及發文網友進行裁罰。
巴哈姆特平台因主張言論自由及案件具公益性,未在第一時間配合刪文,遭縣府依《兒少權法》重罰6萬元並要求限期改善。此外,多名在Facebook相關社團轉發少年照片的網友,也陸續收到縣政府寄出的3萬元行政罰鍰處分書。
呂柏寬律師指出,這些規定原本立意是良善的,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若因為一時犯錯,能在進入社會時不被貼上標籤。但呂柏寬律師也認為應該對於犯下針對身體、生命權嚴重犯行的少年,如果屬於故意而且惡性重大,在經過確定判決之後,應讓他們脫離《兒少法》相關的保護傘之下,除了嚇阻之外,此時個人的個資利益,應該要低於社會大眾的利益。
※【NOWNEWS 今日新聞】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NOWNEWS 今日新聞】提醒:如果您或家人、朋友遭受家庭暴力、性侵害或性騷擾的困擾,或是您知道有兒童、少年、老人或身心障礙者受到身心虐待、疏忽或其他嚴重傷害其身心發展的行為,請主動撥113,透過專業社工員處理,救援受虐者脫離危機。
※ 拒絕暴力請撥打:11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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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顧事發經過,15歲國中少年為了替「乾妹」出氣,持彈簧刀對猛砍被害少年頸部、胸部,導致被害者不幸離世,涉嫌行凶的少年和教唆的少女,被法院依涉犯殺人罪分別判決12年及11年有期徒刑,被害者家屬對此痛批「台灣司法已死」,更有大批民眾認為判決過輕,更在網路上公開加害的「乾哥、乾妹」姓名、身分證字號等個資。
針對這起事件,恩典法律事務所律師蘇家宏、葉書妤表示,依據《刑法》第63條的規定,未滿18歲人或滿80歲人犯罪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另外,在台灣也有效力的「兒童權利公約」第37條,也規定對未滿18歲人所犯罪行,不得處以死刑或無釋放可能之無期徒刑。
若不能判處未成年人死刑,最重的法則是什麼呢?蘇家宏指出,依《刑法》第271條第1項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29條,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以及第33條第3款「有期徒刑:2月以上15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2月未滿,或加至20年」,因此行凶少年犯殺人罪,教唆殺人少女能判處的刑度可能為「10年以上到15年以下」之有期徒刑。
《刑法》第65條第2項也規定「無期徒刑減輕者,為20年以下15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有特殊的加重事由,例如累犯,則有可能增加到「20年」,法院在審判的過程中,還是可參酌少年犯罪時情形,包括動機、目的、品行、犯後態度等,決定是否減輕刑期。
有許多民眾在網路上公開加害少年、少女個資,呂柏寬律師表示,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1項規定,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下列兒童及少年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其中就包含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之當事人或被害人。若違反上述規定,主管機關(如社會局)將依同法第103條裁處,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移除內容,屆期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
《少年事件法》第83條也有規定,任何人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少年保護事件或少年刑事案件之記事或照片,使閱者由該項資料足以知悉其人為該保護事件受調查、審理之少年或該刑事案件之被告。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依法予以處分。提醒大家憤怒之餘,仍要注意不能觸法。
過去也有未成年加害者被公開個資的事件,像是2021年南投某高中生性侵案,當時引發全民激憤,網友在 PTT、巴哈姆特、Dcard等大型論壇,大規模公開涉案少年的姓名、照片與其父親的任職單位。南投縣政府當時認定相關內容,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發函要求各平台限期刪除。由於相關討論量龐大且具「複製貼上」特性,縣府社會處採取嚴格認定,針對未及時下架貼文的平台業者及發文網友進行裁罰。
巴哈姆特平台因主張言論自由及案件具公益性,未在第一時間配合刪文,遭縣府依《兒少權法》重罰6萬元並要求限期改善。此外,多名在Facebook相關社團轉發少年照片的網友,也陸續收到縣政府寄出的3萬元行政罰鍰處分書。
呂柏寬律師指出,這些規定原本立意是良善的,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若因為一時犯錯,能在進入社會時不被貼上標籤。但呂柏寬律師也認為應該對於犯下針對身體、生命權嚴重犯行的少年,如果屬於故意而且惡性重大,在經過確定判決之後,應讓他們脫離《兒少法》相關的保護傘之下,除了嚇阻之外,此時個人的個資利益,應該要低於社會大眾的利益。
※【NOWNEWS 今日新聞】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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