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遏止國內發生不法行為人為牟取私利,大規模非法採取土石,造成環境景觀嚴重破壞,並遺留坑洞影響環境衛生及公共安全,行政院會今(7)日通過《土石採取法》修正草案,將未經許可採取土石罰鍰上限提高至1000萬元外,針對「意圖營利」違法行為人,增訂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最高5000萬元罰金,如因違法行為致人死傷,將依情節加重處罰,最高可處無期徒刑,並得併科1億元罰金。
經濟部表示,過去罰則讓部分違法行為人認為即使遭到裁罰仍有利可圖,導致盜採行為持續發生,不僅破壞國土資源,更衍生公共安全風險。本次修法以「嚴懲不法牟利」及「強化環境恢復」為核心,透過全面提升處罰強度,促使違法者承擔相應責任,進一步維護國土資源與公共安全。
經濟部強調,本法處罰之「行為人」不限於實際從事採取土石行為者,也包含參與的地主、僱主、駕駛及相關人等,均得依本法分別處罰。本次修法針對陸域未經許可採取行為,採行「提高行政罰」及「增訂刑責」雙軌並行措施,並將「意圖營利」違法行為納入刑責範圍;同時強化沒入(沒收)機制,即時阻斷違法行為持續擴大。另就違法場址後續整復確立相關規範,以促進環境安全恢復。整體修正後,將具備「精準打擊、阻斷不法、環境恢復」三大效益。
經濟部說明,本次修法有三項重點,首先是精準打擊不法牟利,增訂刑責加重處罰,除將未經許可採取土石之罰鍰上限提高至1000萬元外,針對「意圖營利」之違法行為人,增訂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最高5000萬元罰金;如因違法行為致人死傷,將依情節加重處罰,最高可處無期徒刑,並得併科1億元罰金。
其次是即時沒入(沒收)違法工具,有效阻斷不法行為。查處機關裁罰時,得當場沒入違法行為所使用的機械設備及載運車輛,立即阻斷違法持續擴大;對於意圖營利之違法行為,其使用的相關設備及車輛,不論所有權歸屬,一律強制沒收,以提高違法成本並防止再度流入不法用途。
第三,確立整復規範,促進環境安全恢復。違法場址整復使用物料、實施方法及相關事項,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後公告訂定,確保全國整復執行標準明確一致;並明定整復過程不得使用廢棄物,防堵二次污染,守護國土環境安全恢復。
經濟部說明,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將積極與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爭取支持以儘速完成修法程序,具體回應社會各界對於國土資源永續及環境保育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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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強調,本法處罰之「行為人」不限於實際從事採取土石行為者,也包含參與的地主、僱主、駕駛及相關人等,均得依本法分別處罰。本次修法針對陸域未經許可採取行為,採行「提高行政罰」及「增訂刑責」雙軌並行措施,並將「意圖營利」違法行為納入刑責範圍;同時強化沒入(沒收)機制,即時阻斷違法行為持續擴大。另就違法場址後續整復確立相關規範,以促進環境安全恢復。整體修正後,將具備「精準打擊、阻斷不法、環境恢復」三大效益。
經濟部說明,本次修法有三項重點,首先是精準打擊不法牟利,增訂刑責加重處罰,除將未經許可採取土石之罰鍰上限提高至1000萬元外,針對「意圖營利」之違法行為人,增訂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最高5000萬元罰金;如因違法行為致人死傷,將依情節加重處罰,最高可處無期徒刑,並得併科1億元罰金。
其次是即時沒入(沒收)違法工具,有效阻斷不法行為。查處機關裁罰時,得當場沒入違法行為所使用的機械設備及載運車輛,立即阻斷違法持續擴大;對於意圖營利之違法行為,其使用的相關設備及車輛,不論所有權歸屬,一律強制沒收,以提高違法成本並防止再度流入不法用途。
第三,確立整復規範,促進環境安全恢復。違法場址整復使用物料、實施方法及相關事項,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後公告訂定,確保全國整復執行標準明確一致;並明定整復過程不得使用廢棄物,防堵二次污染,守護國土環境安全恢復。
經濟部說明,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將積極與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爭取支持以儘速完成修法程序,具體回應社會各界對於國土資源永續及環境保育的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