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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進一步說明,民國 85 年 12 月 27 日增訂《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之 1 之「4週彈性工時」規定時就明定,除了「農、林、漁、牧」等特殊行業外,如果在民國85年以前已適用《勞基法》的行業,除非經政府指定,否則不得適用四周彈性工時。換句話說,《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之 1 增訂時,已考量「農、林、漁、牧業」的工作特性。因此勞動部本次的公告指定,是依循當時的立法意旨,完備法制作業程序。
針對部分團體擔心指定「農、林、漁、牧業」適用四周彈性工時的同時,從事農產及水產品加工的事業單位是否也會被一併納入適用範圍?對此,勞動部澄清,「農產及水產品加工」行業歸屬為「製造業」,與本次指定的「農、林、漁、牧業」為不同業別。勞動部強調,「製造業」受限於《勞基法》第 30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目前僅適用二周及八周彈性工時,無法適用四周彈性工時規定。
勞動部重申,即使「農林漁牧業」經指定適用四週彈性工時,但未來雇主仍必須先經過工會或是勞資協商同意後,才可以依照「每 2 周內至少應有 2 日例假, 4 周內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 8 日」的原則安排勞工出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