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旱災損害 即起向公所申請現金救助

▲嘉義縣政府公告,自即日起各鄉鎮市公所受理農業旱災救助申請。(圖/記者陳鐘聲攝)
▲嘉義縣政府公告,自即日起各鄉鎮市公所受理農業旱災救助申請。(圖/記者陳鐘聲攝)

記者陳鐘聲/綜合報導

今(108)年1至2月,嘉義地區因為旱災無雨,農委會已公告嘉義縣為辦理茶、龍眼、荔枝等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受災農民自即(5)日起到3月14日止,向各所在地的鄉、鎮、市公所提出現金救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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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地區旱災無雨,農委會公告嘉義縣為辦理茶、龍眼、黑葉荔枝,及玉荷包荔枝等新品種荔枝等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嘉義縣政府農業處表示,救助品項及救助額度為茶:每公頃5萬元、龍眼:每公頃6萬元、黑葉荔枝:每公頃6萬元、玉荷包荔枝等新品種荔枝:每公頃9萬元。

縣府指出,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5條規定之農民。二、辦理救助項目損失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三、長期作農產品於同曆年,救助以1次為限。

對於現金救助作業程序及期限,農業處將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12條規定辦理,假日照常受理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申請,請受災農戶檢具「國民身分證及存款簿」、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應檢附「土地所有權證明文件或種稻及轉(契)作、休耕申報書農民收執聯」,或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者,應檢附「委託經營契約書或租賃契約書或土地使用同意書」,或種稻及轉(契)作、休耕申報書農民收執聯」,或「公產機關同意配合提供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之公函」,或行政院核定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之公函」等合法使用土地之證明文件,或經公所認有必要時,得指定申請人檢附其他文件。

申請低利貸款農民,應於3月5日起到3月14日止,向受災地公所申請核發受災證明書,並於受災證明書核發隔天開始起算15日內,檢具受災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申請暨計畫書,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公所應在公告救助地區的隔天起30日內,完成受災證明書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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