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稅上路後 出售自用住宅想減免 要符3條件才行

▲台灣租賃市場以商用不動產為主,住宅租賃多被視為維護客戶的一環。(圖/NOWnews資料照)
▲台灣租賃市場以商用不動產為主,住宅租賃多被視為維護客戶的一環。(圖/NOWnews資料照)

記者顏真真/台北報導

房地合一新制實施後,出售自用住宅可享400萬免稅額,但財政部提醒,想要適用租稅減免優惠,「自用住宅」必須同時符合3大條件才行,建議納稅義務人可視本身經濟狀況、出售目的或財務規畫,選擇最佳出售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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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自2016年1月1日房地合一新制實施後,出售自用住宅的所得減除當次交易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後的餘額,可享有400萬元免稅額優惠,如餘額超過400萬元者,超過部分亦可享有稅率10%的優惠。

不過,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規定,適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的「自用住宅」必須同時符合以下3項要件,才能享有自用住宅租稅減免優惠,包括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本自用住宅租稅優惠。

國稅局舉例說明,羅小姐2016年1月中購入房地供自住,如果現在(2019年4月)出售,因持有期間只滿3年,未滿6年,是無法享有房地合一自用住宅租稅優惠,其出售所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後的餘領,需適用持有期間超過2年,未逾10年的稅率為20%計算繳納所得稅。

因此,國稅局建議納稅義務人可視本身經濟狀況、出售目的或財務規畫,選擇最佳出售時點。同時,國稅局也提醒,民眾出售適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的房地,經計算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依規定辦理申報,請納稅義務人務必多加留意,以免因未依規定申報,而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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