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停車場、大賣場收費停車場劃設身心障礙者車位,原為提供行動不便者方便,但車位卻屢屢遭到占用,由於停車場不屬於道路,只能勸導不能開罰,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18)初審通過《停車場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未來在收費的公共停車場、賣場及百貨公司停車場,違規占用身心障礙者專用車位,將可處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立委李昆澤及洪慈庸等人擬具修正《停車場法》,禁止占用身心障礙停車位,並訂定相關罰則比照路邊停車開罰,今在交委會上初審通過。此次修法適用對象為停車場經營業者及停車場所有人,百貨公司、大賣場的收費停車場都包含在內。
另外,修正草案也規定,停車場經營業者發現身心障礙者專用車位遭占用,應依法通報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若未通報,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否則可處1800元至3600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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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修正草案也規定,停車場經營業者發現身心障礙者專用車位遭占用,應依法通報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若未通報,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否則可處1800元至3600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