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長林全27日請內政部與相關部會研議相關規範,參考各國立法,讓酒店、酒廊或有提供顧客飲酒的餐廳有責任協助飲酒的顧客能夠順利平安返家,以避免酒駕肇事的憾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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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全在治安會議中聽取內政部報告「警察機關防制酒駕現況與成效」後,作以上裁示。

林全表示,近年來,酒駕累犯問題亟需研議因應對策,酒駕肇事將受害人撞傷,造成其一輩子痛苦,法律如對肇事人予以輕責,這是相當不公平的。另針對酒駕累犯,如肇事者不知反省,持續酒駕肇事,如社會予以寬容,既不合理,也不符合社會正義,請法務部研議加重酒駕累犯刑責的可行性,召集相關部會,共同研商具體對策,以徹底改善酒駕累犯問題。

行政院提供日本、美國立法例參考:日本酒駕刑罰,規定於《道路交通法》中,其中第65條第1項,即明文一律禁止酒後駕車的行為,若帶有酒氣駕駛遭取締,依同法第117條之2-2第1款,只要呼氣酒精濃度達於千分之零點二五毫克,不管有無酒醉,即可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萬日幣以下的罰金。若達於所謂酒醉,即不能安全駕駛的狀態,則依同法第117條之2第1款,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百萬日幣以下的罰金。

而日本的《道路交通法》也有對駕駛者為車輛或酒類提供,或容認其開車,甚至是與其共乘者,也與之同罪的處罰明文,藉由此等連帶刑罰,防止酒駕肇事。但對同乘者的刑事處罰,必得限定在「明知且未加勸阻」的情況。

美國許多州也設有「連坐制度」,酒駕者若肇事造成人員傷亡,在喝酒時的餐廳負責人與共同喝酒者也可能被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