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奧比斯ORBIS基金會今(11)發出聲明,宣布終止與台灣奧比斯基金會的聯屬關係,指稱是因為台灣國際奧比斯防盲救盲基金會董事長蔡瑞芳在其診所擅自稀釋分裝眼藥水供患者使用,遭緩起訴,已不適任,卻又拒辭董事長是決裂導火線;但蔡瑞芳在臉書回批是國際ORBIS不願放棄既得利益,又妨害台灣會務的獨立運作,才片面毀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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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奧比斯基金會指,去年底在自己執業的眼科診所稀釋分裝藥水觸犯台灣的藥事法,遭到緩起訴,已有違法律、醫學、道德等標準,不再適任國際奧比斯成員,決定中止兩會合作關係,原訂今年10月來台的奧比斯眼科飛機醫院參觀活動也喊卡。

不過,蔡瑞芳則在臉書回擊,反控國際奧比斯基金會妨害台灣奧比斯的獨立運作,他欲導正此一不正常狀況, 才會反遭國際奧比斯基金會以他的調劑藥水事件為藉口,強迫辭職。

蔡瑞芳強調,他本人絕不戀棧 ,但堅持應先讓會務恢復營運自主,不過國際奧比斯基金會不願放棄既得利益,拒絕他的請求,而逕行終止雙方合作關係,而與國際奧比斯基金會的合作終止後,將戮力台灣的公益事業並尋求其他國際合作途徑。

蔡瑞芳po出【台灣奧比斯ORBIS基金會】對【國際奧比斯ORBIS 基金會】片面毀約聲明書:

1. Project ORBIS International, Inc. (下稱國際ORBIS) 妨害本會之獨立運作,本人欲導正此一不正常狀況, 反遭國際ORBIS以本人的調劑藥水事件為藉口,強迫辭職。

2. 本人絕不戀棧 ,但堅持應先讓本會恢復營運自主。國際ORBIS不願放棄既得利益,拒絕本人請求,逕行終止雙方合作關係。

3. 本會與國際ORBIS之合作終止後,將戮力台灣之公益事業並尋求其他國際合作途徑。

一、國際ORBIS 妨害本會之獨立運作,本人力圖導正,反遭逼退。

(一) 我國法令要求財團法人不得受外國人及捐助人控制。

1. 衛福部禁止外國人擔任董事人數不得超過三分之一,及財政部亦以主要捐贈人之關係人擔任董事人數不得超過三分之一作為公益團體免稅條件 ,其規範目的即在於維持我國財團法人之獨立性而不受到外國人及主要捐助人控制 。

2. 本會設立後,原本由國際ORBIS指派之人擔任董事長。國際ORBIS指派擔任本會董事會之席次符合外國人或捐助人關係人擔任董事「人數不得超過三分之一」之規定(例如本屆有11席,其中2席為國際ORBIS指派之代表人),表面上未控制本會,然而卻經由掌控人事權及財務權而實質控制 。

3. 本人自七年前起接任董事長後,試圖導正受國際ORBIS(外國人及主要捐助人)控制之不正常關係。經過努力,終於爭取到董事會對執行長及財務長有人事任命權,但目前員工績效考核及收款/付款之財務作業仍應經國際ORBIS同意,甚至於本會每月支付員工薪資之請款都要國際ORBIS核准。 此外,本人及多位董事認為本會應在台灣開展防盲救盲活動,故應保留部分資源在台灣使用,但國際ORBIS始終反對,堅持本會募得之資金僅能匯出供其使用。

4. 本人戮力爭取本會自主運作及部份資源用於興辦台灣公益事業,因國際ORBIS不願放棄既得利益,致其對本人欲除之而後快,而利用本人之藥水調劑事件逼迫本人辭職及要求其他董事將本人解任,一再以「不聽話就解約 」之態度威脅,此亦為國際ORBIS企圖控制本會之明證。

(二) 依照雙方之合作協議書,國際ORBIS亦無權控制本會。

本會於2001年由國際ORBIS捐助設立。在2003年,當時本會董事長是國際ORBIS指派之代表,國際ORBIS遂經由該代表使本會與其簽署合作協議書(Affiliation Agreement),讓國際ORBIS介入本會之經營。即使依據協議書,國際ORBIS對於本會之人事僅有董事之提名權 ; 在財務方面,有權參與本會年度預算之編製以及可取得本會之財務報告。無論如何,國際ORBIS藉由薪水支付及績效考核而實質控制人事,以及控制本會收款/付款之全部財務流程,均是毫無合約依據。國際ORBIS命令本人辭職,亦同。

二、 只要本會恢復實質之獨立自主,本人願意辭職絕不戀棧。

(一) 本人是眼科醫師,認同當時國際ORBIS創辦人Dr. David Paton 的理念而推動本會之籌設,希望透過國際ORBIS基金會的平台, 增加臺灣人參與國際合作的機會及提高國際能見度。十多年運作下來,國際ORBIS只是把本會當作「募款機器」而已, 對於提升台灣人參與國際合作事務之能力助益有限。

(二) 本人曾向國際ORBIS表達,只要能確保以下兩條件之確實履行,本人願意辭職:1、本會之人事及財務由本會依章程規定自主管理,不再受國際ORBIS香港辦公室干涉;2. 募款所得之1/3用於台灣公益及醫療服務。很遺憾,國際ORBIS全不答應。

三、關於本人之調劑藥水事件,實屬誤會,卻遭國際ORBIS用作逼退本人之藉口。

(一)關於分裝藥品是否構成製造偽藥,從而違反藥事法,檢察署和法院有不同意見。實務上有許多因分裝藥品而起訴,最後法院判決無罪的案件,因為法院不認為藥品製造行為可以擴張到分裝。再者,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署致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函文亦表示: 「關於藥品調劑及分裝: ……醫療機構為調劑而作之準備行為,應依藥品特性、操作方式、盛裝器具材質及貯存條件等,評估準備行為之容許性及其程度範圍,以不影響藥品品質,並能清楚區別辨識藥名、單位含量及保存期限」 ,可見醫療機構分裝藥品,屬於「為調劑而作之準備行為」而非製造偽藥。本人堅信並無未經核准製造藥物之違法行為,訴訟最終必能獲得無罪判決,但因刑事訴訟程序冗長,需經多年,遲來的正義並非正義,故在律師的建議下,接受緩起訢一年。檢察官命本人向國庫支付5萬元,亦可見此事件極為輕微。

(二) 簡言之,本人之調劑藥水事件,乃法條解釋歧異而引起誤會。事實上,本人受緩起訴處分之消息經媒體報導後,本會募款績效絲毫未受影響,可見未損及本會之聲譽。而且本人亦於今年四月連任董事長一職,亦足見本會大多數董事認為調劑藥水事件不影響本人之適任性。國際ORBIS以此為藉口逼迫本人離開,只是要繼續控制本會運作而已。

四、本會與國際ORBIS之合作協議終止後,海闊天空,將繼續戮力公益事業。

國外公益團體與國內公益團體合作,倘能增加國內團體認識與處理國際議題之機會,增加台灣之國際能見度,本為美事一樁。然而,若國外團體只是將國內團體當作免稅的募款單位,則枉費我國對於國際救助給予免稅優惠之良法美意。 國際ORBIS與本會合作關係終止,根本原因在於本會爭取運作之獨立性,雙方合作關係終止,實不足惜。 台灣有諸多防盲救盲事業亟待興辦,例如設置眼睛篩檢車之偏鄉醫療服務、成立眼外傷登記制度及相關關懷服務,以減少新增的盲人。本人將責成會務人員擬定計畫,提交董事會討論,以不負十方大眾捐款之託付。本會亦將尋求其他國際合作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