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31日三讀修正通過《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不僅更明確定義組織犯罪的規定,也對台灣打擊組織犯罪開啟歷史新頁,新定義條文改為「持續性、牟利性」,並增加「招募罪」入法,等同將詐騙集團也視為幫派,若觸法可處3年到10年徒刑,最高得併科1億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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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讀條文修正重點包含,明確化「組織犯罪」定義,指3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超過5年有期徒刑之刑責,所組成具「持續性」及「牟利性」的有結構性組織。

而為有效打擊詐騙集團、電信詐騙,也增加「招募罪」入法,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成年人招募未滿18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者,加重其刑1/2。

另外,條文還規定,若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式,使他人加入犯罪組織或妨害成員脫離,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