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真?為賺外快出租帳戶供詐騙 錢沒拿到反被求償

清水警分局提醒民眾勿隨意出售提供帳戶(圖/清水警分局提供 , 2017.xx.xx)
清水警分局提醒民眾勿隨意出售提供帳戶(圖/清水警分局提供 , 2017.xx.xx)

記者柳榮俊/台中報導

周姓女子於105年年初把名下3個帳戶出租給詐騙集團,以獲取每月每帳戶1萬2,000元之報酬,然而事後不僅沒拿到錢,反而還遭被害人求償24萬元,直呼得不償失,後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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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警方調查,周姓女子於105年1月4日,見Line網路刊登借用帳戶廣告,因缺錢花用,遂與詐騙集團成員詢問出借報酬事宜,並於同日依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以超商寄貨方式,將名下3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寄予詐騙集團成員。俟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資料後,即開始利用其「租借」來的銀行帳戶,詐騙多名受害者,共詐得36萬餘元,受害者多達10人。

後續經法院判決,周女須賠償24萬餘元予被害人,周女很哀怨地表示,只賣了3個帳戶,沒拿到報酬,還要賠償20多萬元,因小失大真是得不償失!

台中地院依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判處周女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有刑事人員分析,詐騙集團往往透過謀職繳交資料或借用等名義,騙取人頭帳戶,但只要被害人一報案,該帳戶就會成為警示帳戶,戶頭很難長久使用,所謂「租借」帳戶,研判只是當事人脫罪之詞或詐騙集團向周女租借帳戶的說詞。

清水分局分局長郭順德提醒民眾勿隨意出售提供帳戶,許多人因為急需用錢,或者想要賺點外快,都會受到詐騙集團誘惑,「租借」自己的帳戶讓對方進行不法詐騙行為,但也會因此而犯法。

呼籲民眾切勿聽信任何不明人士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如有接獲不明來電自稱公務員、電信公司、網拍商家或其他單位團體,且要求繳費、操作ATM或超商平台列印繳費單據、購買點數等關鍵字,即屬詐騙手法,應立即撥打165或110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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