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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志愷表示,實際上,營利事業可能因適用停徵、免徵或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的所得額、加成或加倍減除的成本費用,或投資稅額抵減而課徵基本稅額,並非一般稅額。
例如 100 元稅前淨利,舊制繳納 12 元基本稅額,稅後淨利 88 元分配個人,可扣抵稅額 6 元,股利總額 94 元,假設適用之綜所稅稅率 5%,其應納之綜所稅 - 1.3 元,整體稅負 10.7 元。
而新制同樣繳納 12 元基本稅額,稅後淨利 88 元分配個人,其在綜所稅稅率 5% 及乙案下,應納之綜所稅為 4.4 元減除可扣抵稅額 7.48 元 (=88*8.5%),計 - 3.08 元,整體稅負 8.92 元,較舊制為低。
再者,舊制的股東可扣抵稅額,可能因超過規定限額而未能依盈餘分配比率全數分配。
例如 100 元稅前淨利,舊制繳納 17 元營所稅,稅後淨利 83 元分配個人,假設可扣抵稅額因超限而僅能分配 4 元,股利總額 87 元,其在綜所稅稅率 5% 之適用下,應納之綜所稅 0.35 元,整體稅負 17.35 元;而新制繳納 20 元營所稅,稅後淨利 80 元分配個人,其在綜所稅稅率 5% 及乙案下,應納之綜所稅為 4 元減除可扣抵稅額 6.8 元 (=80*8.5%),計 - 2.8 元,整體稅負 17.2 元,亦較舊制為低。
陳志愷表示,以上如再考慮稅改方案調高綜所稅的標準、薪資及身心障礙三項扣除額,可使中低所得者實質受惠,以及中低所得者原適用 21%、13% 及 6% 的稅率,於 104 年課徵所謂富人稅,將綜所稅最高稅率調高至 45% 前,已自 99 年起分別各調降 1 個百分點,而為 20%、12% 及 5% 情形,本次稅改對於中低所得者的影響,已算有其衡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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