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廖禹揚台北6日電)電器與電子商品界限日趨模糊,經濟部修正合併兩項商品標示基準,8日公告期滿將正式生效。日後流通進入市場產品需符合新規,否則將遭罰新台幣2萬至2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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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業司今天舉辦記者會,司長李鎂說明,現行12個特定商品標示基準中,電器與資訊、通訊、消費性電子等2種類別,隨著電子資訊產業發展,因功能相近,加上部分電器數位化或體積小等趨勢,產品分類越來越難以區分,造成業者標示困擾。

商業司舉例,音響產品除屬電器商品,也列為3C產品中的硬體商品,分別適用不同應標示事項及標示方式,為解決業者困擾,經濟部將2項基準合併為「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其中分為硬體、軟體、零組件及耗材3大類。

值得注意的是,新基準中針對內建有顯示器的硬體商品,增訂得以將商品名稱及型號、額定電壓(V)及額定頻率(Hz)、總額定消耗電功率(W)或額定輸入電流(A)、製造年份及製造號碼、商品原產地等應行標示事項,以螢幕顯示代替,並應於產品內外包裝或說明書上載明操作方式。

此外,針對體積過小,難以於本體上標示內容的商品,新基準容許標示在內外包裝或說明書上。舊制中針對3C商品規定應在本體上標示事項,同時需標示在內外包裝或說明書上,在新基準中已取消重複標示規定。

李鎂指出,新基準已在去年3月8日公告,至今年3月8日公告期滿生效。自今年3月8日起流通進入市場的商品都適用新制,若違反新規定,將先通知業者限期30天內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將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李鎂表示,隨時代演進,商業司每年會陸續更新特定商品標示基準,例如目前已預告訂定消費性化學商品標示基準,但仍在蒐集外國案例進行研議。此外,去年底預告修正服飾基準,包括放寬商品標示技術,可於商品本體上以烙印、燙印等方式標示成分或洗標圖,取代過去的附縫方式。(編輯:張良知)107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