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范正祥台北8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法務部組織法第5條條文,將最高法院檢察署、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分別改稱最高檢察署、台灣高等檢察署,落實審檢分隸原則。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院會今天也三讀通過增訂法院組織法第114條之2,地方法院檢察署改稱為地方檢察署,高等法院檢察署改稱為高等檢察署,高等法院分院檢察署改稱為高等檢察署檢察分署,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改稱為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最高法院檢察署改稱為最高檢察署。

提案修正的民主進步黨籍立委蔡易餘等人在草案說明中指出,檢察機關對應法院獨立行使犯罪偵查及訴追職權,與法院間並無隸屬關係,現行檢察機關名稱易生檢察機關隸屬法院的誤解,也與審檢分隸原則不符,因此有檢討修正的必要。

蔡易餘等立委指出,法務部長邱太三於民國106年8月2日發布新聞稿宣示,將更換檢察機關招牌名稱,不再冠以「法院」二字,以避免民眾混淆法官與檢察官的角色,且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也曾決議檢察官署「去法院化」。

對於立委提案增訂法院組織法第114條之2及修正法務部組織法第5條條文,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之前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草案時表示,並不影響各級法院審判權的行使,因此,司法院尊重立法院的決定。(編輯:楊凱翔)107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