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日電)新光集團已故創辦人吳火獅傳出與女子陳麗如生下私生女陳子婷,陳子婷提起生父死後認領之訴,一、二審獲勝訴,經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一審今天仍判陳子婷勝訴,吳家應認領,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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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子婷母親陳麗如聆判後低調表示,女兒「妹妹」的哥哥們「東進」、「東亮」等人都不出庭,所以今天更一審宣判,她交待女兒「妹妹」不要來,她一人來聽判決結果就好。

依據歷審判決指出,陳子婷提告主張,生母陳麗如與高姓男子結婚期間生下她,依法推定她是高男之女,但她後來發現,自己與高男無血緣關係(法院已判決確定);母親在民國65年間與吳火獅交往,後來生下她,她的生父應是吳火獅,且吳東進等人在民國95年12月間至100年3月間透過中間人,每三個月支付新台幣30萬元給她做為生活教育費,因此興訟請求認領。

法院一審及二審均判陳子婷勝訴,吳家應認領,經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一審今天宣判。(編輯:張銘坤)107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