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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 2018 )年 5 月底,高等法院依《藥事法》轉讓偽藥致人於死罪判朱家龍 10 年有期徒刑,蔡逸學、洪聖晏也被判刑 10 年、 10 年 6 月;販毒的江哲瑋、張子奕則分別被判 9 年、 6 年 6 月徒刑。
案經上訴由最高法院審理,最高院認為,朱家龍等 3 人及其他參與派對的人,其毛髮與尿液都未驗出死者體內發現的 PMA 毒品成分,無法證明死者施用的 PMA 毒品由朱男等人提供,且死者在案發前曾因腎臟疾病就診,是否因腎臟疾病導致死者在服用禁藥、偽藥時,無法經由代謝將毒品排出?蔡逸學曾聲請調取死者就醫檢查結果,但原審未予調查,有調查證據職責未盡之違法。
此外,原判決援引衛福部等機關之函示,但原審未向當事人、辯護人宣讀或告以要旨,也未給予陳述意見機會,訴訟程序有違誤,因此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至於江哲瑋、張子奕兩人則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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